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

发布时间:2013-02-16 14:36:37
百科名片

幸福人寿推出的“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采用的是保额分红(英式分红),该种分配方式是指采用增加保单有效保额的形式分配红利,分配方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产品特色

“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保险责任简单清晰,包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的客户均可投保。保险期间包括保障至20年、至55/60/65周岁,客户可根据自身需求自由选择。

“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的开发和销售符合市场需求,灵活,稳定,省心,安全,兼顾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两项功能。真正做到:全面身价保障,财富稳健增长;满期养老补充,晚年生活安享。

  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事故,或在合同生效180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按合同有效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有效基本保险金额 具体保险责任请详见合同条款。

注:幸福人寿在约定情形下不承担保险责任,请关注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部分。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幸福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幸福人寿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幸福人寿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须知

保险期限:至55周岁、至60周岁、至65周岁

投保年龄:65周岁以下

产品类别:两全保险

缴费方式:趸交、年交

  投保示例

30周岁的高先生,投保“幸福宏利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费4806元,2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20年。 高先生20年共交保费96120元,当他50岁的时候,可以领取满期保险金124912元,满期保险金=满期保险金10万元(保证利益)+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满期金(19625元)+终了红利(5287元)

高先生若在40岁时不幸身故或全残,他的保险收益人可以领取身故保险金110089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万(保证利益)+累积红利基本保险金额对应身故或全残保险金(8398元)+体恤金(1691元)

以上利益演示,除保证利益外,均按假设中档红利测算,实际利益可能低于或高于演示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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