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但因保险契约所产生的债系特种之债,学理上称为“特种契约”,以示和一般契约的不同。故民法上有关债的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契约,如:行为能力、要约之拘束力、债的效力等。
保险契约属于债法上契约的一种,但因保险契约所产生的债系特种之债,学理上称为“特种契约”,以示和一般契约的不同。故民法上有关债的一般规定亦适用于保险契约,如:行为能力、要约之拘束力、债的效力等。
但是,须以保险法无特别规定者为限。
1、 普通民法有关消灭时效的规定,因保险法的第65条规定而不适用;
2、 民法规定意思表示错误由表意人自己过失所致者,不得撤销其意思表示,而保险法第64条规定,要保人故意隐匿或因过失遗漏或为不实之说明,使得保险人陷于错误之危险估计者,不论保险人有无过失皆可以解除契约。
3、 民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和保险法上有关保险费交付及保险人财产状况改变时契约的终止之规定亦有差异。
契约以各当事人是否互为对价关系的给付为区别标准,可分为有偿契约与无偿契约两种。保险契约既为双务契约,故亦为有偿契约。盖危险共同团体若无保险费之累积,何来基金用以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受之损害。故保险契约不得为保险人免费赠予之保险契约,但赠与人以自己为要保人,而以受赠人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契约——为第三人利益保险,对危险共同团体而言并非无对价,该保险契约仍为有效。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保险虽然以其有偿为要件,但要保人所支付的对价并非须以保险费为名。
典型的投保人在投保之前没有见过保单,他们对于保单的了解来自于保险人的宣传和介绍。因此有的学者甚至将保险契约称为“超级附合合同(super-adhensive contract)”。表面上看,投保人处于交易劣势,无法与保险人抗衡,因此“只能或多或少地自愿屈从于由强者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和那些经常被人模糊理解的合同条款”。从上述说明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保险合同是一种契约,这也就是我们为什么要把承保过程称之为新契约的原因了。
保单一般分为续保保单和新契约保单。举例,你在2007年3月1日买了份保险,保险期限一年,到2008年3月1日到期,此时你再继续购买这张保单就叫做续保保单;如果你从前没买过该保险险种,保险公司没有你这个客户,那你购买保险时,对于保险公司来讲这份保单就是新契约保单。
对于新契约保单,首先要核保,契约录入,才能最后承保,给你发送的保单就是购买保险的发票。
在我们国家到了今天,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对保险这种经营风险的模式持观望和怀疑的态度吗?
工业革命是从英国圈地运动开始,大批农民离开土地成为手工业者、大机器生产的产业工人。由于生产的集中,城市化日益严重,风险也集中了,于是过去用于航海和抵御火灾的保险,其品种越来越多,以应付日益增加的对各种风险管理的需求,于是保险业开始空前发达起来。在长期的工业发展过程中,劳动力在不断地迁徙,每到一个新的工作环境,人生地不熟,只有靠契约的方式来确定劳资关系,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契约关系上百年地渗透在日常的工作与生活中,人们已经形成了观念和习惯,我想这是西方人能够接受保险契约的原因之一;另外,工业生产从一个产品的研发到成型,从实验性生产到大规模生产,从销售到资金回笼,周期往往比较长,且周期之间有着很多关联,甚至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系统的运转时间很长,人们也习惯了与系统相关的长期契约的签署和长期投资运作的方式。
而在中国这个古老的农业社会里,祖祖辈辈在一个村庄里在一块土地上生活和耕耘着,彼此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乡里乡亲的,处理事务,解决矛盾,凭的是血缘关系是邻居街坊关系,所以到现在,我们即便在大都市,很多人大脑深处还存在着这种思维惯性,我想这是怀疑保险契约形式的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长期契约这样的东西不太相信也是顺理成章。所以说,保险是契约社会的产物,要想接受它,还真的需要转变观念。可以这样说,当人们都接受了保险的时候,也就是中国契约社会真正成熟的时候,诚信理念到那个时候也会更加深入人心。
保险合同不同于其他契约,它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世界各个国家都对保险经营做出了严格的规定,诚信是全球保险业公认的最大的根本原则。因此,有国家的《保险法》做后盾,为广大保险消费者解除了后患之忧,享受保险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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