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提交本次会议三审。草案拟进一步对侵害人身权如何赔偿作出规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意义
2009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这部与《物权法》一样核心在于保障私权、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跨两届人大、历经4次审议后终于面世。它对包括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专利权、继承权等一系列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提供全方位保护,其中许多内容是法律上第一次作出明确规定。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首次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共九编、有1200多条、10余万字。其中第八篇的“《侵权责任法》编”有68条。2008年12月,《侵权责任法》二审稿才进入了立法机关的视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第二次审议之后,进入了起草的第三阶段,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了反复研究,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国内研讨会,充分进行论证,在2009年10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四审通过立法。投票的结果是139票赞成,10票反对,15票弃权,赞成比例是84.7%,属于高票通过!
《侵权责任法》的最终通过,标志着我国民商事法律体系得到最终完善,向最终完整民法典的目标进一步迈进,标志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得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标志着在民事侵权专门法的最终诞生,有利于更好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中国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10点变化
- 《侵权责任法》有着一些全新的或者说是打破传统理论与做法的规定,对于侵权纠纷的审理将发生10点变化。
- 1、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也得赔偿。传统规定及理论认为,承担侵权责任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的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即已经将“行为人行为违法”排除在外。
- 2、交通事故受伤,任何人都能得到救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 3、民用航空实行特殊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即除非行为人自杀、自残,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都必须对损害担责。
- 4、高空抛物将牵连无辜。《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即如一人在楼顶抛石块致人受伤,可能导致全体住户担责。
- 5、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医疗过错。《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 6、故意逗引烈性宠物受伤,主人也须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过错大小,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得担责。
- 7、网络侵权应当担责。《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首次为发帖者、跟帖者、人肉搜索者、网络博客等网络用户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名誉侵权、着作权侵权的处理提供了依据。
- 8、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全新规定,将使日后集会、游行及各种商业活动的组织者,必须就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 9、缺陷产品应当召回。《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而弥补了缺陷产品召回及其责任承担的空白。该法第四十七条还明确,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 10、确定死亡赔偿金的特例——关于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款被部分人解读为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我国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仍以差异化为原则,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特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