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12-09-16 18:11:40
百科名片

信用保险合同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合同(Credit insurance contract),又称商业信用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将给予赔偿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其主要功能是保障企业应收帐款的安全。其原理是把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移给保险人,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义务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信用保险特征

1、 合同目的的公益性

2、 主体的特殊性

3、 承保危险的不规律性编辑本段种类 
 
信用保险种类

  在实务中信用保险分为以下三种:

1、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本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商的收汇安全和银行的信贷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非营利性的保险业务,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的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保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2、 商业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主要是针对企业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

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易的一方以信用关系规定的将来偿还的方式获得另一方财物或服务,但不能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随时存在。比如买方拖欠卖方货款,对卖方来说就是应收款项可能面临的坏账损失。有些人会认为提取坏账准备金已经是一种自行保险了,参加这种商业保险不仅要支付保费增加企业的成本费用,而且保险公司参与监督企业的经营活动会损害公司管理的独立性,然而情况并非如此。对于小公司来说,可用于周转的资金量较小,一笔应收款项成为坏账就可能使整个企业陷于瘫痪状态,所提取的坏账准备于事无补,发生这类情况的例子举不胜举;对于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一般不会因少数几笔坏账就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但从我国这些年发生的“三角债”掩垮,c企业的众多事例中,可以看出信用保险是一项能避免信用冈险、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效措施。

3、 投资信用保险

投资保险又称政治风险保险,承保投资者的投资和已赚取的收益因承保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的损失。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按出口合同对进口方的信用放帐期长短不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国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中国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和担保业务。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买家信用,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分为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1.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3.买方拒绝收货。

“政治风险”主要包括1. 买方所在国(地区)颁布法律、法规、命令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汇兑(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进口许可证2.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或付款需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的国家(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信用保险合同与保证保险合同

1、 信用保险合同:指作为债权人的被保险人在信用贷款或售货交易过程中,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能清偿时,保险人经代为赔偿后而代为向债务人索赔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2、 保证保险合同:指作为被保证的债务人或雇员未履行债务或是以欺骗舞弊行为,给债权人或雇主造成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代为赔偿后从而取得代位追偿权的一种保险合同。

(二)选择、简答或论述

一、 信用保险合同的特征

1. 合同的公益性

2. 主体的特殊性 经营信用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取得主管部门的特别授权。

3. 承保危险的无规律性

二、 信用保险合同的种类

1.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主要险种:

(1)普通出口信用险

(2)寄售出口信用险

(3)出口融资信用险

(4)托收方式出口信用险

(5)中长期延付出口信用险

(6)海外工程出口信用险

2. (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

3. (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 主要险种:

(1)贷款信用险

(2)消费信用险

三、 保险责任

1. 政治危险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

(2)政府有关部门征用或没收

(3)政有关部门汇兑限制

2. 信用危险责任

(1)买方无力偿付债务

(2)买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4个月以上未支付货款

(3)买方拒绝收货及付款而其原因并非由被保险人违约,且被保险人以采取了必要措施包括必要时向买方起诉,迫使买方收货付款。

四、 保证保险合同的特征

1. 保险人资格的特许性:承办保证保险业的保险人,必须是经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

2. 承保危险的特殊性:多是一般财产保险的不保危险

3. 当事人身份的三重性合同的不可解除性:由投保人、保险人、被保证人

五、 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

1.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

(1)个人保证保险

(2)团体保证保险

(3)总括保证保险

(4)流动保证保险

(5)超额流动保证保险

(6)职工保证保险

2. 却是保证保险合同。主要险别

(1)合同保证保险

(2)行政保证保险

(3)司法保证保险

六、 保证保险合同与信用保险合同的异同

相同点:

1.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相同:两种合同的订立,都是一种担保行为,担保人都是保险公司

2. 合同履行条件及方式相同:两种合同,只要发生保险人佩服行为,则必然产生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

不同点:保证保险合同根据被保证人的要求而订立。

信用保险合同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而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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