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合同

发布时间:2012-09-16 18:11:40
百科名片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是指投保方依法应对第三人负赔偿责任,在第三人向投保方提出赔偿请求时,投保方的赔偿责任转给保险方,由保险方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的构成

    一、合同主体

   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有些合同当事人并未亲自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可以成为合同主体(如通过代理人订约),而另一些人可能参与合同的订立但不能成为合同当事人(如代理人)。责任保险合同和一般的合同一样,投保人和保险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是合同的主体。代理投保人安排保险的保险经纪人或者代理保险人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是合同中介人,是保险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称为保险中介人。

    二、合同客体

   合同客体又称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一般合同的客体,不外乎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三种。在保险合同中,财产保险的客体是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责任保险合同作为财产保险的一种,其客体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发生责任风险事故后,被保险人要以财产形式承担赔偿责任,其直接后果就是被保险人的财产减少,投保责任保险的目的就是避免这种减少。因此,责任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指民事赔偿责任。

    三、合同内容

    责任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类,有关法律关于财产保险合同内容的规定适用于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中应该包括哪些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

责任保险合同的特征表现为:

1.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人赔偿保险金。

2.责任保险的标的为一定范围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非损害赔偿责任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如刑事责任就不能作为责任保险的标的。

3.责任保险不能及于被保险人的人身或其财产。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转移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以,当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责任保险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4.保险最高限额给付。由于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的不确定性,所以,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不可能约定保险金额,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而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均以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为限。

5.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保险合同的种类

责任保险合同应用非常广泛,一般而言,凡是对人的生命健康及他人财产可能造成损害的合法活动,都可以投保责任保险合同。目前最常见的责任保险合同有以下几种:

(1)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的各种运输工具、建筑安装工程等意外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为保险标的的合同。如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飞机第三者保险合同,建筑安装责任保险合同等。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通常与特定的财产保险合同联系。

(2)公众责任保险合同。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是以被保险人在各固定场所或地点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为标的合同,如场所责任保险合同、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承包人责任保险合同、个人责任保险合同等。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商店、医院、旅馆乃至工厂、办公楼等公众场所均可投保公众责任险。

(3)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公司是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合同。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与各国产品责任法的发展密切相连。各国法律对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大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可不依合同关系要求制造商、销售商径行进行赔偿。制造商、销售商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拒不承担责任。产品保险责任即是以制造商、销售商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因产品瑕疵而使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为投保标的的责任。

(4)雇主责任保险合同。雇主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雇主的雇员为被保险人,在受雇期间因工作遭受意外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疾病而依法应由投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许多国家法律规定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的伤害承担无过失责任。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受到伤害,只要非雇员自己故意行为所致,雇主均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就是以该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5)职业责任保险合同。职业责任保险合同是以各种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合同。如医生、药济师、兽医、工程师、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由于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责任,都可以投保职业责任险。

 险合同的成立生效问题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找北京原律师

1、保险人虽未出具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但已接受投保单并收取了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的,一般应认定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单上或通过其他方式对合同成立、生效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未及时处理投保业务导致保险合同未成立的,对由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应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能以投保人拖欠保险费为由免除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保险合同约定按已交纳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的,依照其约定。

3、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不一致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早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合同生效时间为准,保险责任结束时间相应顺延。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晚于合同生效时间的,以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为准。


 

上一篇

再保险合同

下一篇

重复保险合同

正品保险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
管理总局许可
快捷投保

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
省心服务

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
安全可靠

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
品牌实力

品牌实力

11年 1000万用户选择
支付帮助
支付方式 支付说明
保单服务
保单查询 保单验真 变更与取消 保单寄送
理赔服务
理赔指南 理赔报案 理赔案例
服务中心
发票索取 常见问题 隐私声明

首次关注立得50积分首次关注立得50积分

下载开心保APP下载开心保APP

0/4
产品对比

扫码关注微信号

扫码关注微信号

扫码下载APP

扫码下载APP

意见反馈
产品对比关闭

最多可对比 4 款产品

您还没有添加对比产品
清空产品
已选0件产品 开始对比
意见反馈关闭

选择您遇到的问题类型或建议类型

产品
投保
支付
其他
0/500
提交
产品咨询或紧急问题,可联系在线客服或拨打4009-789-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