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程度鉴定

发布时间:2012-09-16 18:11:09
百科名片

伤残鉴定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伤残鉴定即伤残程度鉴定

   临床法医鉴定项

1.损伤程度鉴定 即轻伤、重伤、轻微伤鉴定或称伤情鉴定。2.伤残程度鉴定 包括 I 级伤残至 X 级伤残(工伤事故称为一级伤残至十级伤残,程度由重到轻)。3.因果关系鉴定 指损伤与疾病的关系鉴定。4.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若有,与患者死亡或残疾之间的关系。5.保险理赔鉴定 是否意外伤残、重大疾病、全残、失能达到保险理赔规定。6.影像学资料的同一认定 所提供X光片、AT等资料是否为同一人。7.损伤后误工时间的审查。

伤残等级划分

Ⅰ级伤残、 Ⅱ级伤残、 Ⅲ级伤残 、Ⅳ级伤残 、Ⅴ级伤残 、Ⅵ级伤残 、Ⅶ级伤残 、Ⅷ级伤残 、Ⅸ级伤残 、Ⅹ级伤残

伤残鉴定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一个标准,再由地方按标准去实施,以维护伤残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伤残还分有多种类型,各种伤残要对照施行。

伤残评定标准种类

1.  《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标准》(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发布,1997年1月1日实施);

2.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 司法部发布,1990年7月1日起实施);

3.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检 公安部发布,1990年7月1日实施);

4.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公安部发布,2002年12月1日实施);

5.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年7月31日卫生部发布,2002年9月1日实施);

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国家标准 GB/T 15499-1995)

7.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 16180-2006国家技术监督局2006年5月1日实施);

8.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4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同日实施);

9.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司法部发布,2004年4月14日实施);

10.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该鉴定标准);

11.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解放军总后勤部发布);

12. 《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程序

    1、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 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 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 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 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 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
    3、 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 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 备案。
    4、 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 估的时限相同。
    5、评定书。
    评定人评定结束后,应制作评定书并签名。评定书包括一般情况、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
    6、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多份鉴定结论, 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 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 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排除那些级别较低鉴 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注: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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