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16 11: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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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指太平福寿连连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 

  保障利益 

第一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 2 个保险单周年日4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三、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祝寿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三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 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

二、 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 

1、分红保险:指保险公司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的人寿保险
  2、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法定身份证明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3、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每一个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的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在任何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杀害或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犯罪、拒捕、在任何情况下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2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2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款情形时,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时,如果您已交足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五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保险期间

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日期为准),至被保险人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期满,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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