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17 17: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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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是指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

1. 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惠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 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保障

2.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 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15年、20年、30年和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60周岁、6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七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 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 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 6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分配给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应交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

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第三条 您的义务

3. 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 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为10年、20年和交费至保险期间届满三种,交费方式为年交、半年交或我们同意的其他方式。

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第四条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 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4. 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 3 宽限期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4. 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且您在投保时对保险费逾期未交的处理方式选择了自动垫交,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继续有效。

当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我们按该余额折算成承保日数,自动垫交其应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当该余额不足以垫交1日的保险费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 5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 6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为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设立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将转入该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满期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届满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为10年。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保存期届满时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未来领取该账户中的余额,该账户保存期将自动延长10年。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每年可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金额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该账户的余额。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满期保险金累积利率。

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默认进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如需变更,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申请。

若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默认进入满期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包括满期保险金和累积红利。

4. 7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 8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五条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 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 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 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满期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 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 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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