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安康逸生两全保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30 14: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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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联安康逸生两全保险条款于2009 年8 月由中国安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第一部分 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保单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二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本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现金价值[4]表、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本合同需要与《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一起订立,同时生效,同时终止。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处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以正本为准。

第三条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含五十五周岁)之间者,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自保单生效日的零时起至满期日二十四时止;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应超过八十五周岁,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

(6)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保险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基本保险金额[7]作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示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三、若我们已经按照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我们不再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二年以上(含二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亦同时减少。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应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本合同所附的《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您已交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我们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三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及领取

第十条 受益人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的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

一、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需提供其本人的银行账号。若因其未能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银行账号而导致我们无法及时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我们不承担未及时给付应付满期生存保险金的责任。

在申请领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被保险人还需自费提供其本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件等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文件的原件。

二、身故保险金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十四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支付保险费

第十五条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您可选择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约定。若您选择一次交清方式,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若您选择分期交费方式,保险费支付期应于保险单中约定,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保险单中所载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对于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一、如您未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二、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扣除保单欠款[13]后的净额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14],我们有权自动为您垫交应交保险费,使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我们收到您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其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选择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经我们同意,我们以当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作为一次交清的保险费,同时相应减少它们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代替原保险单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有减额交清选择的,则本合同减额交清时附加合同必须同时减额交清;若本合同所附的附加合同没有减额交清选择的,则本合同减额交清时附加合同解除。

第十八条 保单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1、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的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2、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小于或等于保险单全部贷款及利息,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需质押于我们。

第十九条 保单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尚有保单欠款,则我们将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给付剩余部分。

  第五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含二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在您补交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六部分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撤销与解除及风险

一、 如您在犹豫期(即签收保险单后十日。若保险单由我们派人递送,从送达日的次日算起;若保险单为邮寄递送,从寄达邮戳日的次日算起)内申请撤销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我们收到要求撤销本合同的申请,则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自成立之日起不发生效力,我们也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任何保险责任。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

二、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七部分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安联附加安康逸生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7.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第二十五条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第二十六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七条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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