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二、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年。
一、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及交费金额确定,并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生存保险金
在第四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在第五个保单年度末,如果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生存保险金。
4、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死亡;
9、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所致事故;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1、凡出入、身处、驾驶、服务、上落于任何航空装置或航空运输工具,但不包括由商业航空公司在规定的搭客航线上行驶的飞机。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您或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一、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指定之外,本合同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保险金的申请
1、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2、生存保险金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本公司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或被保险人作为受益人申请时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则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余额将支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3、满期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
(2) 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生存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4、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返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未清偿的借款,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六、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本公司将进行红利分配。红利派发日为保险单周年日。本公司于每个会计年度分红方案公布之后的保单周年日向保单持有人寄送分红保险业绩报告暨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于您的红利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储存生息,在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一、保费的交付一次交清。
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您对本合同的红利所有权同时中止。
三、效力恢复
若本合同效力中止,您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本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偿还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应付利息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您对本合同中止期间的红利所有权同时恢复。
本公司与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合同终止。
一、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
二、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净额的80%。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
因保险单借款等导致本合同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您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五周岁(含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投保人条件:
凡订立本合同时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二、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三、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将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
1、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返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审核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返还您。
五、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您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您或被保险人。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您或被保险人,由此而导致的保险单失效及您或者被保险人其它保险利益的延误和丧失由您或被保险人来承担。
六、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七、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若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返还本公司。
八、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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