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条款

发布时间:2013-01-30 17: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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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合同

一、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财富年年年金保险(分红型)(A)款合同”是主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自您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日止,本公司会为被保险人提供临时保障。

四、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六、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七、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合同。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的,应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向我们提出申请。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条 保险保障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三、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四、保险责任

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1、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满三年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自本主合同生效满四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2、额外生存金

自本主合同生效满一年的保单周年日开始,在交费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每年到达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期交保险费的8%给付额外生存金。

3、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每到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在该保单周年日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给付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保证给付期为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若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的20年内身故,则我们将按保证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给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主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如果不领取,将进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并按本公司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在本主合同终止或受益人申请时给付。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加1%。

4、满期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我们将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满期祝寿金,本主合同终止。

5、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主合同的保险费,本主合同终止。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6、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2)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本主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7、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起(含),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不含),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将在给付上述身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五、保险责任的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第三条 保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二、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以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按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给付。

(2)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交保险费,如果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交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交费期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变更后的红利领取方式将于下一红利派发日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三、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主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本公司每年的红利宣告日和本主合同保单周年日较迟者。本公司每年六月宣告上一年度的红利。

  第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及领取

一、保险金受益人

1、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及满期祝寿金的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本主合同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不包括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年金)及满期祝寿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二、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三、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生存保险金、额外生存金、养老年金及满期祝寿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若申请领取保证给付期内一次性给付的养老年金,须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2、身故保险金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四、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五、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六、诉讼时效

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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