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盈盛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发布时间:2013-02-04 11:3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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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第一部分 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以下“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60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每第3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金额=基本保险金额×30%。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三、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乘坐本合同第三十条所定义的公共交通工具遭遇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在按上述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保险责任给付的同时,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所在交费年度数的2倍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四、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已经过交费年度数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在给付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将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根据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红利应分日是保险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监管的要求而迟于保险单周年日。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二、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将在本合同终止时以现金方式给付您。终了红利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发放:

1. 满期生存红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的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如果确定有满期生存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2. 体恤金红利

被保险人身故后,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体恤金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3. 特别红利

因上述两项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如果确定有特别红利分配,将以现金方式给付。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至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期满。

  第二部分 如何交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您在交纳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 交纳余下各期的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不享有红利的分配,同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十条 受益人

生存保险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的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保险金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意外身故特定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3.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生存保险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生存金或满期生存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第十六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 申请人可以向我们申请身故保险金,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被保险人死亡日为被保险人死亡的日期,并且按第四条“保险责任”第二款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30天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保险金后,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们协商处理。

  第四部分 保险权益

第十七条 保单贷款

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而且您已支付2年(或2年以上)保险费的,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将本合同作为保单贷款的质押,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保单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 的70%(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我们将不定期调整最低贷款金额),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如果您没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申请的保单贷款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 每日计息,每一期贷款适用的保单贷款利率在贷款期限内固定不变。

如果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您可以申请增加贷款,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和增加贷款的累积最高金额不超过增加贷款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的70%,增加的保单贷款的期限为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的剩余期限。增加的保单贷款按当期未偿还的保单贷款适用的贷款利率每日计息。

保单贷款期满时,若您未能全部偿还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 ,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大于零,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累积利息将构成新一期的保单贷款,贷款期限为6个月,并按我们最近一次确定的保单贷款利率计息。

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保单贷款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的贷款及累积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累积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八条 减额交清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后,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您可以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我们将以申请当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净额,一次性支付相应降低了基本保险金额后的全部净保险费,降低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合同后,您不必再交纳保险费,但您也不再享有红利分配。减额交清保险仅适用于标准体。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权

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后,有权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由我们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订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累积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一条 犹豫期

您在收到本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扣除10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第二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五部分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六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款项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三十条 公共交通工具

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1. 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利。

2. 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

3. 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额的乘运费用。

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 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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