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单据

发布时间:2012-09-16 1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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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一般被理解为保险单,简称保单,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

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一般被理解为保险单,简称保单,既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单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根据。它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上必须明确地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保险单通常是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申请而开立,并由被保险人持有。保险单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同时也是所约定的意外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赔偿一次造成的损失的主要凭证。

国际贸易货物的运输保险单是指,承保人向被保险人签发的,对保险标的物承担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意外事故的损失和负责赔偿的契约凭证。在国际贸易中,保险合同与转让海运提单一样,也可由被保险人背书转让。在CIF价格术语下,保险合同是卖方必须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

  保险单据的种类

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为“大保单”。一般由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而逐笔签发的,它是一种正规的保险合同,承保在保单中所指定的经由指定船舶承运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
进出口货运险保险单一般由三份正本和两份副本组成,也可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增设正本或副本保单的份数。
保险单是海上保险单中最有代表性、承保形式最完整的一种。

2、保险证明书(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证明书俗称“小保单”,它是—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它同正式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效力。保险证明书的正面依然载明了保险的基本项目,但背面未列保险条款,仅声明:“兹依照本公司正式运输险保险单内所载全部条款及本承保所凭证所订立条款,承保下列货物保险,如保险单之条款与本凭证所订条款有抵触时,应以本凭证所订条款为准。”

3、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Open Cover)和保险声明书(Insurance Declaration)
   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在一定时期内对指定范围内的货物进行统一承保的协议,这种形式适用于经常有大批货物出运的投保人。
被保险人在拥有预约保险单后,每批货物一经装运,就要将该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船名、航线等内容以投保声明书的形式及时通知保险人。

4、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联合凭证亦称“联合发票”,是一种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较上述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但与正式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
   此凭证只有我国采用,也仅适用于对港、澳地区中资银行的信用证项下的出口业务且不能转让。

5、批单(Endorsement)
   上述各种保险单据签发生效后,若保险合同内容需要变动,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由其出具批单,对原保险单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批单是原保险单据的组成部分,它与上述保险单据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如原保险单据的内容与之有不相符之处,则以批单的内容为准。因此,批改的内容如果涉及增加保险金额或扩大保险责任,必须是在被保险人不知有任何损失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或在货物发生损失以前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与保险有关的其他单据

(1)预约保险凭证;
  (2)经济人的保险凭条;
  (3)保险通知书;
  (4)批单;
  (5)其他保险证明和单据。

  保险单的份数

    保险公司一般出具一式五联的保险单,由一份正本(ORIGINAL)、一份复联(DUPLICATE)和三份副本(COPY)构成,出口公司一般提交给银行一套完整的保险单(即包括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如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IN DUPOICATE”时,出口公司提交给议付行一份ORIGINAL,一份DUPLICATE。

  保险单的背书 

    海运保险单可以经背书而转让,保险单据被保险人背书后即随着保险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自动转到受让人手中。一般背书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空白背书(BLANK INDORSED)。空白背书只需在保险单的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包括出口公司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名称即可。如信用证无明确规定哪种背书时,即使用空白背书。
  (2)记名背书。当来证要求ENDORSED IN THE NAME OF╳ ╳ ╳或EDLIVERY TO(THE ORDER OF)╳ ╳ ╳CO.时,即使用记名方式背书。记名背书需在保险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打上EDLIVERY TO╳ ╳ ╳CO.或THE NAME OF╳ ╳ ╳字样(此种保险单不便于转让,较少使用)。
  (3)记名指示背书。当来证要求“INSURANCE POLICY ISSUED TO THE ORDER OF╳ ╳ ╳”,此时在提单背面注明被保险人名称和经办人的名字后,再打上“TO ORDER O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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