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的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人不接受投保人的赔偿要求的就是拒赔。
①损害发生不是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特定的灾害事故造成,或者明显属于除外责任 ;
②损害发生是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利益关系人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 ;
③违背诚信原则,如投保时隐瞒重大真实情况,虚伪申报并因此出险的,或者出险后弄虚作假,企图骗取赔款的 ;
④被保险人严重忽视安全法规,未落实安全防灾建议而出险,或者出险后不积极抢救,放任损失扩大的;
⑤受损财产不是保险标的或者出险时间不在保险有效期内
⑥保险财产出售、转让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新的所有权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不能享受保险利益。
两家店铺都在福州南方建材市场其中一幢大楼的一楼,他们都投保了都邦保险公司的财产综合保险,一家做壁纸,另一家做五金配件,他们楼上的店铺卖的是灯饰。7月11日上午,二楼的灯饰店突然着火,烟非常大,消防员救火大概用了15分钟。虽然火势没有蔓延到一楼,但是消防人员用水救火后,一楼的壁纸店的部分壁纸被消防水淋湿了。五金配件店主就更纳闷了,由于消防栓位于一楼五金店内,消防栓水管的连接口出水导致五金店店内金属商品被淋湿,其中大部分金属品是铁制品,像螺丝这类,遇到水就会生锈。
壁纸店和五金店老板都告诉记者,发生火灾后,他们第一时间帮忙,还积极配合消防人员灭火,当时就担心火势蔓延到一楼。壁纸店老板称,等灭火结束后他才发现墙四角均有水流涌现并引发四个墙面潮湿,导致店内大量壁纸受潮,直接损失达2万到3万元。五金店老板则称,被水泡过的五金配件不好卖,估计此次也损失了1万来元。
不过,两名店主联系保险公司后,保险理赔人员却称:“两家店铺没有发生火灾,楼上火灾导致的消防水淋湿楼下物品,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明明财产损失是二楼火灾造成的,火没有烧到我的店铺,保险公司却不赔,难道我只能希望火烧到自己门口才能理赔。”壁纸店老板何先生直言,他做壁纸批发生意已有8年,这是第二年投保,没想到原本花钱保意外的想法却被保险公司当头一棒,给出的理由也令他无法接受。
目前,壁纸店已收到都邦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而五金店未提出理赔申请,因此也没收到拒赔通知书。
对于两家店铺的理赔要求,都邦保险公司昨日中午组织理赔人员再次研究该案例,最终给的答案还是不能赔。
都邦保险福建分公司一位负责人郭先生解释说,按照保险条款和双方保险合同之相关约定,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在此案中,一楼商户作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并未实际发生(本身未发生火灾,消防灭火也不能算暴雨、台风),只是二楼的着火可能向一楼蔓延,不属条款中的列明保险责任(客户所承保的险种为财产综合险,必须是列明的情况发生才能求偿)。而发生事故的二楼商户并未在都邦保险投保。如果是一楼意外发生火灾,都自然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现在是二楼着火,消防员在灭火过程中造成一楼损失,按照民法侵权的处理原则,应由一楼商户向侵害方、也就是二楼火灾的责任人索赔,二楼理应予以赔偿。
该负责人还称,对楼下两家商户积极配合消防部门的行为表示支持,认为在火灾现场,消防单位依法有权采用任何合理的救火措施,任何公民和单位都应当和有义务予以配合,因合理施救行为最终造成的损失应由二楼商户承担过失民事赔偿责任(如果二楼商户有购买合适的保险险种,可以由承保公司转嫁损失)。此案中的两名店主可以自行向二楼店主索赔,都邦保险也将提供必要和可能的协助(包括法律方面的指导),并尽可能帮助他们核定损失以作为赔偿依据。
记者拿到该财产综合保险合同后看到,保险条款确实未列明楼上发生意外,导致周边标的发生损失,周边标的的投保公司是否应该理赔。究竟着火的是二楼,一楼只是由于二楼的施救行为导致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对此,福建世夷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总经理、闽江大学客座副教授张可池认为,近因原则确实是保险理赔的三个原则之一,但是一楼损失是由火灾造成的不容置疑,而且这样的损失也是施救行为带来的,保险公司必须理赔。
张可池还说,当然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以要求二楼赔偿,这在保险上叫“代位追偿权”,保险公司应该先理赔后再向二楼店主追偿。而保险公司理赔后,楼下店铺只能就保险未理赔的部分向楼上业主进行索赔,已经理赔的部分已无索赔权利。至于保险公司取得代位追偿权后,是否索赔已与楼下店铺无关。
类似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福州一名消防人员说,火灾往往发生在一栋楼的某一部位,整栋楼同时起火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张可池告诉记者,遇到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惯例,他的公司接收过的这类案例就多达百起,理由也大致相当。厦门曾经发生过一个案例,一栋大楼的四楼着火,消防人员为了救火从顶楼灌水,结果导致整栋楼的多数楼层进水,这栋楼多个楼层向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只有一楼的保险公司自行先理赔,然后向四楼的业主索赔。
记者调查后还了解到,一些保险公司为了最终能让客户接受自己的理赔结果,通常还会聘请公估公司对财产损失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不过目前多数公估公司主要依赖于保险公司,因此他们的公估结果一般更符合公估公司的意愿。
南方建材市场的不少商户认为,从两家店铺的遭遇来看,如果楼上着火蔓延到楼下,理赔将更加容易,但这引起不少市民的质疑。按此说法,市民看到邻居的财产着火,不仅不应该参与救火和抢救,应该心里默念火势赶快蔓延,甚至应该阻拦消防人员参与施救,这与社会道义是相违背的。
壁纸店的何老板也说,难道只有火势蔓延到自己店铺烧毁产品了才能赔吗?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理所当然要赔,“如果早知道是这样的话,我们也不要配合消防员工作,直接让火来得更旺一点。火来了才好,我们的损失就有保障了,帮助灭火倒成吃力不讨好的事,帮忙救火反而添麻烦了”。五金配件店老板更是质问说,消防栓在自己店内,助人灭火反而对自身不利,早知保险公司不赔,他是否应该阻拦消防人员取水?福州消防部门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说,保险公司理赔应进一步规范,如果类似的案例不予理赔,不仅会影响市民的投保热情,今后消防人员为了维护公众利益而救火也可能受到阻力。世夷公估的张可池称,目前保险合同订立,消费者已处于弱势地位,理赔难更影响了社会公平。
今年9月,在全国引起广泛热议的“云南省首例新车被盗保险拒赔案”终审宣判:保险公司败诉,保险公司按照车价17.48万元对车主进行全额赔付,法院认为“无牌不赔”为格式条款,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众多法律界人士表示,当前商业保险存在众多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消费者在出现保险纠纷时,千万不要因为合同文本上表述不利于自己而放弃维权,建议可向法律人士求助,或了解全国各地相同案例的维权裁定。而近年来,全国各地对这种“霸王条款”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胜诉的案例越来越多。
法院判保险公司败诉
2009年12月31日,黄某购买了一辆微型客车,并通过业务员李某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盗抢险,保险期限自2010年1月1日零时起至2010年12月31日24时。在保单中,还特别约定“全车盗险保险责任在上牌后,经本公司批改之日次日零时起生效。”
2010年1月14日,黄某的小车上了号牌。次日,他通知保险经办人李某办理批改手续,但因李某在外办事,其表示要周一才能办理手续。不过,就在1月16日周六的晚上,黄某的车辆被盗。随后,保险公司以盗抢险未生效为由,拒绝向黄某赔偿。黄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根据以往法院的案例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判保险公司作出适当赔偿。
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该制衣厂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某上海制衣厂近日致电本报编辑部,投诉一家保险公司拒赔企业财产盗抢险。该厂负责人称,该厂因货物丢失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厂房无人看守”为由拒绝赔付。
去年6月,该制衣厂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附加盗抢保险特约条款,保险期限从2006年6月起至2007年6月,保险金额为40万元,并于次日缴清了所有保费。
去年国庆期间,该制衣厂员工全部放假,仅剩值班人员留下看厂。一天晚上,该值班人员在值班查岗期间擅自离开工厂,直到第二天中午才重新回到工厂。当他回到工厂清点物品时,发现原本于次日发货的一部分成本制衣被盗,厂门有明显被撬的痕迹,除制衣被盗外,他自己放在抽屉里的两千元现金也同时被盗。
该值班人员随即向公安部门报案,经现场查勘,该制衣厂共损失财产约25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制衣厂于2006年7月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
保险公司勘查后,随即向制衣厂发出《拒赔通知书》,通知书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企业财产保险条款附加盗窃险特约条款》(以下简称《特约条款》)的约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而发生的被盗窃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而制衣厂负责人坚持认为,“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偿,否则还用着买盗抢险吗?”他说,双方仍在进一步协商,如协商不成功,制衣厂将正式通过法律途径,起诉该保险公司。
据记者了解,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制衣厂在保险公司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制衣厂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财产被盗,但是被盗是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保险地址无人看守这一事实已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证实,该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这在当初签订的盗抢险特约条款中有明文规定,如果制衣厂起诉我们,我们愿意配合。”
但该制衣厂负责人称,当初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未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公司并不十分理解除外责任,也不知道“在无人看守下发生被盗事件,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类似上述案例以往也有先例。过往案例如何判罚,对于本案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对此,记者采访了本报律师顾问团三位律师,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律师、信利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王文彬律师和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吴冬律师。
三位律师的观点基本一致:保险公司究竟赔不赔,要看当初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是怎么规定的。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免除条款,且免除条款中规定“由于保险地址无人看守导致的被盗,保险公司拒赔”,那么,保险公司拒赔完全有理;反之,保险公司拒赔不合理。
贝政明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保险条款中没有特别约定免责条款的话,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根据以往法院的案例来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判保险公司作出适当赔偿。
很明显,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的除外责任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公司认为,从投保单上投保人的签名来看,他们已经履行了《保险法》所规定的保险人对格式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投保人(签章)”栏中约定:投保人声明上述所填内容属实,对贵公司就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及附加险条款包括除外责任的内容及说明已经了解。一旦投保人在该栏中签名或者盖章,就证明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人采用签名确认并声明的方式,证明其已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而该制衣厂拿不出相反的证据来反证保险公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提醒投保人在签名前,应认真填写投保单,看清投保单中的有关事项及保险条款的内容,然后才可以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若有不明白条款的问题,应及时要求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给予一定解释。
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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