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险各险种承保实务

发布时间:2013-01-06 18: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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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为明确财产险业务各险种承保管理规定,理顺承保流程,特制订的承保实务。本实务中未尽之处,以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为准;如与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实务为准。

为明确财产险业务各险种承保管理规定,理顺承保流程,特制订本承保实务。本实务中未尽之处,以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为准;如与总、省公司下发的各险种核保指引有冲突之处,则以本实务为准。

  第一部分  企业财产保险

一、 非银行渠道业务

(一)对于所有的新保业务、简单赔付率超过60%或承保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续保业务、保险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私营企业以及重大业务和特殊风险业务,应对标的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并在承保前将核保工作表以及风险查勘报告、现场验标照片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得到批复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二)承保财产一切险必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不得擅自使用该条款进行业务拓展。

(三)机器损坏险必须首先承保财产险,不得单独承保;在系统出单时,需要单独录入,不得以任何附加险的形式录入系统。

(四)承保财产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的费率不得低于辽宁省行业协会规定的《辽宁省财产险类最低年费率表》。

承保以下标的时,禁止使用《辽宁省财产险类最低年费率表》中的费率:

1.占用性质为四级以上工业的标的;

2.危险品及特殊危险品仓储企业;

3.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普通类商业企业(纯房屋建筑类标的除外)。

(五)利润损失险必须附加于财产险或机损险,不得单独承保,并与财产险或机损险的保额相加适用一个核保权限和自留额。

二、 银行渠道业务

(一)使用保监会颁布的试点行业费率时,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使用该条款及费率进行展业承保工作。如获准使用该条款和费率,应严格执行条款及费率。

(二)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可不进行现场风险查勘工作,但必须提供完整的资产评估报告:

1.三级以下工业(含)、普通类及仓储类标的;

2.建筑结构为钢结构(彩钢板除外)、钢、钢混结构及混合结构。

(三)免赔设置,原则上执行核保指引相关规定。但满足上款规定且单独承保建筑物的可不设置免赔额(率)。

三、 现金保险、计算机保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承保。

(二)单独出单,不得免费承保。

(三)使用现金保险条款承保库存现金必须剔除“火灾、爆炸”责任。

四、 工程机械综合保险

(一)保证年保费规模达到100万元以上,机构可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上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年保费规模、展业渠道及承保条件等。

(二)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总公司报备条款及费率。

(三)原则上承保标的应为使用时间在1年以内的新车,单车价值在300万以下。如超过上述承保条件,则应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

  第二部分  家庭财产保险

一、 普通家财险

(一)散单业务禁止承保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或承保后无市场费用;团单业务如承保该附加险,则应提高承保费率至2‰,同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主险保额的10%。;

(二)附加盗抢险的保额不得超过室内财产保额的10%,其中便携式用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

(三)附加现金首饰盗抢险。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及附加盗抢保险的,且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金额以附加盗抢保险保险金额的6%为限,最高为6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1000元、首饰5000元。

二、 家庭火灾损失保险

严格执行总公司报备条款及费率。

三、 定额家庭财产保险

目前总公司已暂停所有定额卡折业务的开展。如各机构有展业需求,需就展业渠道、保费规模、保单样式等相关内容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

四、 房贷险

(一)合作协议。各机构在与银行等代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前,应将协议样本提前上报省公司,获正式批复后,方可对外签订协议。严禁私下签订合作协议。

(二)投保单

房贷险的制式投保单缺少了房屋购置日期、期房交付日期、贷款性质、购置价格、保险房屋性质、房屋结构以及建筑面积等核保要素。其中贷款性质、保险房屋性质及房屋结构为房贷险系统投保单的必填项目,是影响房贷险业务风险评估、保险责任及费率厘定的重要因素。

为规避经营风险,确保房贷险业务的顺利开展,请各机构在进行房贷险业务拓展时,提示投保人在填写投保单时,将上述投保要素,特别是贷款性质、保险房屋性质及房屋结构三项内容如实填写于投保单的“其他投保说明”一项。

(三)特别约定

1.第一受益人。房贷险第一受益人应为贷款发放银行,具体描述应为:“若发生本保单保险责任项下的事故,保险赔款的第一受益人为XX银行,其受益金额以出险时被保险人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2.提前还贷约定。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可在保单不做退保处理和提前退保扣除手续费两种特别约定中任选其一。考虑到保费及费用黑洞的存在,建议选择第一种。

  第三部分  工程保险

一、 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建筑、安装工程险

(一)承保前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并按核保指引规定上报相关材料。

(二)不得单独承保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 施工机器、设备保险

该险种作为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的配套产品,必须在工程项目投保了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后方可承保。承保前须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保险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费率等承保条件执行总公司核保指引。

  第四部分  货物运输保险

一、 国内货运险

(一)国内公路运输货物保险

单次运输超过500万以上的货物需提前1个工作日上报,最低费率为0.8‰。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不得低于: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每张保险单的最低收费为100元人民币,严禁倒签单。

(二)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额保险

不建议使用该险种承保。但由于该险种在承保上的便利,机构如有需求请提前上报省公司,原则上承保车辆运输的货物应为单一物品大类,每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两者以高者为准。

二、 进出口货运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严禁私自使用该条款及费率进行展业承保工作。

(二)如获准使用该条款和费率,应严格执行条款及费率。

三、 预约协议保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与客户签订预约协议。

(二)预约协议签订原则及注意事项

1.适合签订预约保险协议的客户

产(商)/运输物品为货物分类表中3类以下和部分4类货物(油类、电子产品、非玻璃瓶装化工品和食品)的工商企业或物流公司。主要注意的是,如与物流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协议,其被保险人应为货主,不能为承运人、仓储等物流单位。

2.预约协议应使用总、省公司统一下发的模板。

3.年保费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客户,方可签订预约协议;预约协议生效后,应立即缴纳协议保费的30%,全年签单保费不得低于协议保费的80%,协议项下每笔保单的保费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或等值外币)。

4.费率及免赔。原则上国内公路货运险最低费率为0.8‰;含有公路运输部分的联运最低费率为0.6‰;其他各险种最低费率按照总公司货运险核保指引执行。

预约协议的免赔条件建议不低于“5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公路运输附加盗抢险应设置不低于20%的免赔。

5.投保方式及缴费期限

投保方式依据“投保单”办理。投保人应于发货前填写投保单并将其传真至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

投保人为承运人、仓储等物流单位的应约定起运前投保单或在起运后24小时内投保,如超出约定期限的应要求投保人出具无货损保函,如保单量过大,可提前将明细上报省公司,并于上报日期后3个工作日内补录到系统中。

预约保险的保费结算周期不应超过30天,保费结算时间应当在月底前1-2天,以避免出现应收保费。

6.续保管理

每一协议项下保单的日历年度综合赔付率超过50%的,应当改善承保条件,包括提高费率、提高免赔、增加除外责任等,无法满足核保要求的不予续签。

7.保险期限

预约保险协议的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也可以是固定终止期限,预约协议本身一般不能倒签。

8.申报业务

公路货运每一运输工具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其他运输方式每一运输工具限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超出此限额的,应至少提前一天上报省公司,如果超出1200万元的,至少提前两天上报省公司,以便省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

四、 应收保费管理

货运险业务,不允许出现应收保费。单笔业务应采取见费出单管理;预约保险协议可以采取按月结算保费,但应保证当月结清。

  第五部分  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

一、 公众责任险

(一)必须与企财险同时承保,禁止单独承保该险种;

(二)原则上禁止承保供气、供水、供电等行业的公众责任保险业务;严禁承保“供应中断”责任。

二、 校(园)方责任险

坚持行业统保、接受赔偿限额低(10万以内/人)、同时投保了学平险的业务。具体规定如下:

1.需逐笔上报总、省公司。

2.原则上非统保业务不予承保。统保业务是指县或区或市或省统一投保,保费规模在5万元以上的业务。

3.严格执行总公司下发的条款费率,不得随意更改。

4.禁止以校方责任险的形式承保学平险,禁止扩展学生疾病医疗费用、住院费用。

5.禁止承保非常规学校的校方责任险,如体校、聋哑学校等。

三、 供电责任险

1.严格遵循总公司下发的条款,不得随意修改或附加扩展条款;

2.填写《责任险核保工作表》,逐笔上报省公司。

四、 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一)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并应严格执行总颁条款及费率。

(二)不得承保销售区域为中国境内而未经国家省级以上质监局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证书的产品;不得承保销售区域为全球范围而没有对应的国际质量认证标准的产品。

(三)对于初次在我司投保且之前没有投保过产品责任险的企业,一般不得设置追溯期。对于在我司续保产品责任险的企业,追溯日期为其在我司首次投保时保险期限的起期,追溯期最多为3年。

(四)必须设最低保费,产品责任险一般为预计保费的75-80%,且不得低于RMB5000元;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不得低于RMB10000元。

(五)我司承保的产品责任险只承担保险责任,一般不允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任何方式进行任何形式的保险宣传。但是,对于经总公司核准的,在全国、全行业或区域范围内享有较高声誉的企业或品牌,可以配发总公司印制的统一格式的“产品责任险”标识,予以宣传,但应提前上报省公司审批。

(六)投保时必须由投保人提供上年或上月《损益表》,以便确认年度销售额。

五、 雇主责任险

(一)普通雇主责任险

禁止扩展门诊医疗费用附加条款、住院医疗费用附加条款。

(二)高危雇主责任险。

1、 高危雇主责任险业务适用行业包括:建筑、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煤矿、非煤矿山等。

2、 年保费规模应不低于100万元。

3、 严格执行总颁条款及费率。

4、 如各机构有展业需求,需对展业渠道、保费规模、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

(三)安全生产责任险

1、 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雇员及第三者的死亡赔偿金、雇员及第三者的残疾赔偿金、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补偿金三部分,适应行业同高危雇主责任保险。

2、 该险种不适宜散单承保,建议以区或市统保方式承保,保费规模不低于100万元。

3、 提前上报省公司财产险部。承保条件及费率执行核保指引及总颁费率规章。

(四)补充工伤雇主责任险

该险种项下包括雇主责任和第三者责任两部分。其费率表是针对统保情况厘定,不适用于单一企业。因此该险种仅适用于当地危险行业(除煤矿外)一揽子统保。禁止用该险种单独承保烟花爆竹行业、煤矿业等危险行业。严格按照条款及费率表要求设置各项限额,鼓励提供人员清单及身份证明。

六、 职业责任险

所有业务必须上报总、省公司相关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承保。

七、 其他责任险

(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

1、 主险:严格执行总、省公司报备条款及费率。

2、 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可执行两套承保方案。

方案一:不承保驾驶员

总投保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1(驾驶员)

同时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本保单项下承保座位数为N座(不包括驾驶员)”

方案二:承保驾驶员

总投保座位数=核定载客人数

其中,驾驶员保费=每座核定保费*120%。同时在特别约定中注明:“本保单项下承保座位数为N座(包括驾驶员),驾驶员保险责任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为准。

3、 对于非车队或非法人企业的单车投保,必须见费出单。

(二)特种设备第三者责任险

1、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范畴,而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的范围。

2、 严格遵照总公司下发的条款执行,不得随意改动,不得套用其他保险公司的条款;

(三)道路危货承运人责任险

该业务目前已实现全省统保,严禁擅自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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