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意外伤害险

发布时间:2012-09-02 2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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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意外伤害险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

驾驶员意外伤害险简称驾驶员意外险,是专门为有车一族量身订做的保险,驾驶员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作为乘客在乘坐客运大众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医疗费用支出等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是车险中座位责任险的必要补充。 被保险人应为持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生活的人员。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的驾驶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每次事故每人以不超过10,000元为限。保险期内,事故后保险单继续有效,直到期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保险费未交清前, 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分配原则

(1)驾驶员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驾驶员;

(2)乘客的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意外医疗保险金全部归属乘客,保额以出险时按乘客人数均摊;

(3)若车上无乘客,乘客的保险金额不得归属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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