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人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2-09-02 2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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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人又称“保险人”,保险人是事先制订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承保人的权利是在经营保险业务中收取保险费;承保人的义务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损失或在约定的事件发生时、约定的期限到达时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必须经过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方可经营保险业务。

由于保险经营是负债经营且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故政府对保险人资格审查一般比较严格。保险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应有的偿付能力。除极少国家(如英国)允许个人经营保险业务外,保险人一般都是法人。保险人具体的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承保人又称“保险人”,保险人是事先制订保险合同、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提供相应服务的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承保人的特点  

1、保险人是依法成立并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的法人,保险公司不仅成立合法,而且已申请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2、保险人是保险基金的组织﹑管理﹑使用人。保险人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经营保险业务,保险的分配﹑使用﹑投资必须依法进行。  

3、保险人承担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以其生命或者身体为保险标的,所以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既可以是成人,也可以是儿童,但如果是儿童的话,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投保。

被保险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赔偿请求权。

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明确规定:

1、投保人不是被保险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

2、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就保险险种和保险金额必须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该保险合同转让和质押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合同的转让和质押也无效。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此限,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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