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保价值

发布时间:2012-09-02 20: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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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价值也叫做现金价值或解约退还金,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即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退保价值也叫做现金价值或解约退还金,指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即被保险人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寿险公司应该发还的金额。

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人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要求解约或退保时,保险人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被保险人,这部分余额即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退保价值的特点

寿险公司之所以要进行解约扣除而不是将全部提存的责任准备金退给被保险人,是鉴于以下几个原因:

(1)死亡逆选择增加。因为体弱者一般不会提出中途解约,而大量身体健康者解约后,势必使被保险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响资金运用,减少公司投入。由于中途解约,寿险公司必须抽出一定数量的金额及时支付给解约者,致使公司损失一部分投资利息。

(3)附加费用需要摊还。签发保单的第一年超额费用因被保险人中途退保、解约而停止缴付费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费无法收回。

(4)办理解约手续需要支付费用。

  退保价值的功能

1、 投保人退保。退保金按照现金价值领取。如果有保单贷款、自动垫缴等,退保时保险公司将从现金价值中先行扣除欠款和利息。

2、 保单贷款。一般具备保单贷款功能的保险单,允许投保人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大多数保单规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额度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80% ,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3、 分红。在分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红是以现金价值为分母的。保险公司分红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险费按比例分红的,而是现金价值。如果业务人员没有跟投保人讲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红时引起纠纷。

  具有退保价值的险种

一般意义上的退保价值是指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产品独有的。

一般来说,两全保险、终身寿险、一年以上的定期寿险、养老保险、万能保险以及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生效一年后,保单相应就开始具有现金价值,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越高。像短期意外险、定期寿险、健康险和家财险一般不具有现金价值由于没有现金价值,或者现金价值很低。

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由于长期寿险产品前期扣除的各项费用较多,一般情况下,保单生效最少两年以后才具有现金价值,缴费不满两年的,保单的现金价值一般情况下几乎为零,一般投保人缴费时间越长,累积的现金价值相应越高。

换种说法可能更好理解一点。即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和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在各保单年度的分布不是均匀的,第一年最高,第二年会降低一些,以后则逐年降低,并稳定下来。如果采用分期缴费,保险公司在第一个保单年度的管理费用开支加上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及承担保险责任所需的纯保费,往往接近甚至超过当年所收的保费(依不同产品而不同),这样保险公司对于在投保后第一年内退保的,有可能无退保金,也就是保单未产生现金价值;对于第二个保单年度内退保有可能给付少量返保金,也有可能仍无退保金给付(若采用每月或每季度缴纳一次保费,在第二个保单年度的上半年,尚未缴足两年保费),也就是保单仍未产生现金价值。

  退保价值的计算公式

保单的退保价值=投保人已缴纳的保费-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开支在该保单上分摊的金额-保险公司因为该保单向推销人员支付的佣金-保险公司已经承担该保单保险责任所需要的纯保费+剩余保费所生利息。

退保价值的退还条件

保险公司在以下情况出现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1、 保险公司根据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2、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4、 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

此外,《保险法》还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经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巧避退保损失有四招

保险专家提醒投保人,尤其是长期寿险保单的持有者,轻易不要退保,如果是因为确实无力继续负担保费或者急需现金,可以采取以下的办法规避或者减少退保损失。

一是利用宽限交费期推迟交费。对于长期寿险产品,保险公司一般都有60天的宽限交费期,投保人可以在宽限期内的任何一天交费。如果60天内仍无法交费,投保人还可以利用两年的宽限期,但在两年之内,保单处于失效状态,投保人可在有交费能力时申请恢复保单,保单效力不变。这种方式主要是可以让投保人有较长的时间来审视手中的保单是否适合自己,不会出现缴费之后反悔从而造成较大退保损失的情形。

二是利用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有些长期寿险产品设计有自动垫交保险费条款,如果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大于应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和利息,而且投保人事先又有此约定,保险公司会自动垫交应交的续期保险费。

三是通过“保单转换”功能调整保险计划。目前市场上不少保险公司都为投保人提供保单转换功能的产品或者服务,如果投保人想要减少保费支出,同时不希望降低保险的保障功能,投保人就可以通过“保单转换”来调整保险计划,例如将之前购买的比较昂贵的储蓄型保险转换为保障型保险等。

四是缩短保险期限。保险专家提醒,这是所有规避退保损失的方法中比较“笨”的一种,不过在缩短的保险期限内,投保人仍然享有原来保单上规定的各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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