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风险

发布时间:2012-09-21 09:40:09
百科名片

道德风险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道德风险(英语:Moral Hazard)

是指参与合同的一方所面临的对方可能改变行为而损害到本方利益的风险。

比如说,当某人获得某保险公司的保险,由于此时某人行为的成本由那个保险公司部分或全部承担。此时保险公司面临着道德风险。如果此人违约造成了损失,他自己并不承担全部责任,而保险公司往往需要承担大部分后果。此时某人缺少不违约的激励,所以只能靠他的道德自律。他随时可以改变行为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而保险公司要承担损失的风险。

在保险市场,道德风险发生在,当被保险人行为某种程度的改变,导致保险公司的费用提高,因为被保险人不用再负担行为的所有费用,也由于被保险人不用再承担医疗服务的费用,被保险人就有要求更加高价和更详尽的医疗服务的激励,但那些却并非是必要的服务。被保险人多消费的诱因,仅仅因为他们不用再承担医疗服务的全部费用。

被保险人行为的改变有2种类型。第一种为危险的行为本身导致的称为事前道德风险(ex ante moral hazard)。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会以危险的态度来行动,而导致保险公司必需支付更多的负面结果。例如:在购买汽车的保险后,有些人可能较不会锁车子或选择驾驶更多,因此增加车子被偷或发生车祸的危险性。在购买火险后,有些人可能会较少关注防火措施,有可能在床上抽烟,或忘了替换火警的电池。即有了医疗保险后,消费者对疾病发生的预防诱因会降低,进而提高罹病的机率。

第二种行为改变的类型为一旦提供保险来承担他们的费用,对风险结果的负面反应,这被称为事后道德风险(ex post moral hazard)。在这种类型被保险人不用危险的态度来导致更多负面的结果,但当保险范围增加时,他们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更多。例如:没有健康保险,有些人可能放弃医药治疗由于费用太高和生的病不严重。但是健康保险变得可利用后,有些人可能要求保险提供人支付没必要发生的医药治疗费用,即在有医疗保险的情况下,消费者就医时所面对的价格降低了,因此消费者的医疗需求会增加。

有些时候道德风险是如此的剧烈,使保险策略都没有用。共同保险(coinsurance)、共同负担(co-payment)和自负额(deductible)为减少道德风险危险性的方式。共同保险、共同负担和自负额用增加消费者不在预算的消费,以减少被保险人消费的动机,因此被保险人就有一财务上的因素来避免多消费。

  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提出的一个经济哲学范畴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 或者说是: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道德风险亦称道德危机。

道德风险一词是源于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简单地说,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理论上 讲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 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显而易见,这个定义包括许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导致不存在均衡状态的结果,或者,均衡状态即使存在,也是没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

如果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MoralHazard)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

  引进逻辑

第一、管理与技术层面(固有、控制、检查)的风险虽然可恶,但它影响的只是微观层面事件,其不良后果我们已经找到了克服它的制度规范和对应措施。而道德风险对社会的影响则是一个宏观事件,其不良后果往往会使社会信用陷入崩溃境地,它影响的是宏观层面。而且现在还没有找到特别有效的治理方案。因此,在审计风险中,必须引入道德风险的分析变量则更具检验意义。

第二、法律本身是不完备的。如果法律是完备,即面对任何一个案件,任何一个法官甚至任何一个受过教育的 人,都能按照法律明确无误、没有偏差地推断出什么是犯法,以及对犯法执行什么样的惩罚,那么阻吓这种被动式执法将是充分有效的。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相 对稳定的法律面对的是无数国民和日新月异的社会,难以预料将会发生的事件,也就不能准确地概括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因此如果只有法庭来执法的话,一方面因 为不能对所有可能的违法行为做出惩罚,会出现阻吓不足的结果;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阻吓过度,因为立法者会采取“一刀切”的方法,把某一大类的活动统统列为被禁止的行为(2001.12《财经》许成钢作为主动执法的监督)。

第三、由于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它不需要人监督,成本非常低,而且道德是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效率非常高。因此,道德对人的约束比制度约束更为重 要,它是审计风险形成的一个重要变量因素。如果想要降低审计风险,首先应从降低道德风险着手。否则,无论设计多么完美、多么精确的审计准则、方案、程序都 会由于道德风险的作祟而无法产生应有的作用。

第四、注册会计师所采取的任何技术方法都要依靠职业道德作为支撑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更是专业技术和职业道德的函数(李若山2000)。审计案件中存在一些问题并非完全由于技术或程序上的失误造成的,审计主体的日常行为和工作态度有时也会成为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人们除了关注审计技术和程序的发展外,亦开始关注审计主体的自身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审计主体的道德问题。但是,传统的审计模型无法描述由于不道德行为产生的风险,如:企业与审计主体串通舞弊,出具不恰当的审计报告;审计主体接收贿赂;审计主体为了经济利益压低价格有损同业等。因此,有必要在研究审计风险时引入道德风险因素。

  三大特征

(1)内生性特征;即风险雏形的形成于经济行为者对利益与成本的内心考量和算计;

(2)牵引性持征;凡风险的制造者都存在受到利益诱惑而以逐利为目的的;

(3)损人利已特征;即风险制造者的风险收益都是对信息劣势一方利益的不当攫取,换言之,风险制造者(Risk——maker)与风险承担者(Risk——taker)的不对称存在。

从中国与美国证券市场暴出的舞弊丑闻以及相关的新闻报道和司法调查结果都表明道德风险不论在新型市场还是在成熟市场环境中都普遍的存在。只不过中国证券市场中会计中介组织的道德风险外溢更为突出。

  机理分析

审计道德风险外溢效应的机理分析

在近年来的中国证券市场下,银广厦、东方电子、麦科特、蓝田股份等一批上市公司的舞弊性财务报告案被接连曝光,相关的湖北立华、深圳中天勤、华鹏、华伦等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或帮助上市公司舞弊财务报告行为的披露,使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公信力面临巨大的挑战,可以说,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大的信任危机。要解决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问题,就必须首先了解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产生的客观现实基因,据此寻找会计师事务所道德风险的约束措施。下面主要是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来分析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组织行为学中的一个基本公式:

B=F(P,E)

式中B代表人的行为,P代表个人的素质(内在需求),E代表环境。人的行为是由个人的素质(内在需求)和环境共同决定的。当人的需求未得到满足时,会产生内 部力场的张力,而周围环境起着导火线的作用。就注册会计师道德风险产生的内外两个方面来看,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性,其条件有三;一是利益主体的不一致; 二是信息的不对称;三是不确定性的存在。人的自利性,即是追求效用的最大化。注册会计师是具有理性的“经济人”,或者说他寻求的也是效用最大化或收益最大 化。注册会计师向社会提供审计服务,要付出成本——时间、知识、精力,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等,他必然要索取相应的收益——审计报酬,这是其赖以生存的物质 基础,并在成本和收益对比下决定行为的方式。具体原因如下:

1、 扭曲的委托——代理关系诱发道德风险

在现代审 计关系模式中,审计服务的“实际委托人”缺位,产生道德风险。此时审计的“实际委托人”是社会公众,但由于审计结果具有外部性和公共品的特点以及实际委托 人之间协商一致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实际选择并支付审计费用的人变成了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我国审计市场总体上并不需要,甚至排斥高质量的审计(刘峰、 张立民、雷科罗2002),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只是为了“取悦”政府管制机构,没有选择高质量审计的要求,并有可能通过对审计师的选择权和支付审计费用 对审计师施加影响。审计关系模式实质变成了由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选择审计师来对自己的工作业绩进行审计,这个服务市场明显是买方市场。管理当局可以选择自 己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审计师,而审计师却没有或很少有选择委托人的实力,尤其在会计市场不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存在恶性竞争的情况下,即使被审计单位需要 高质量的审计市场也缺少一种有效的机制来区分不同质量的事务所。当然,此时的股东、其他利害相关者、行业组织等都可以对注册会计师施加一定的影响,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高昂的交易成本,其他各方的监督是有限的,公众的索赔风险是潜在的,不可预见的,它的影响作用远没有选择权直接。加之,我国审计市场上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法律风险,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近乎于零(刘峰、许菲2002)。所以,在各方的影响中,最直接的是管理当局的选择,他直接影响 到审计师是否有业务可做,是否有经济利益可得。从合同获取的角度观察,取悦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成为获取审计合同的必然行为取向,会计中介组织的道德风险就 会产生于这种扭曲了的委托——代理关系。

2、 不正当竞争压价下交易风险均衡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人将审计授权后,就丧失了对审计过程的实际控制或监督的权力。审计师因受托而拥有这些权力。审计受托人按事先合同的约定执行审计并向委托人提供工作报告,而审计师在执行和报 告审计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后,从委托人手中收取约定的合同审计费用。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权对审计师的生存产生威胁时,根据马斯洛的 需求层次理论,人的第一层次的需求是生理需求,即要吃饭,要穿衣等,只有在第一层次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之后,才会考虑或追求更高层次的需求。注册会计师 如果追求高质量的审计,其直接后果一是增加审计成本,在审计收费日渐降低的趋势下,增加成本只会降低事务所的收益;二是失去市场份额-“劣币驱逐良币”。

作为“经济人”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必然会放弃对更高层次的审计独立性以及职业道德的追求,而且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由于不当竞争性压价的原因被迫接受与履行 审计合约之责任不相称的取费条件后,理性选择就是通过简化审计程序这种偷懒的方式以达成这项审计交易的均衡。这种低取费价格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为注册 会计师和事务所道德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前提条件。

3、 法律约束软化,放大道德风险的底线

目前中国国审计环境中法律约束机制软化,民事赔偿机制不到位,监管力度弱等问题,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违规被查出的概率很低,被起诉的概率更低。即使被发现、 被起诉,处罚也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的,民事赔偿的种种限制使赔偿的概率非常之低,赔偿金额合理性严重不足。基本上起不到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阻吓作 用,反而放大了其道德风险的底线。

4、 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缺陷,导致道德风险溢出效应

在1999年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的过程中,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很难突破,不得不在组织设计上加入资合的成份,结果是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套用的是《公司法》 ,而公司制 源于两权分离,然而会计师事务所是两权高度合一,这样势必造成了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上的两难境地。一方面完全按合伙制运行,除了法规不配套外,由于转轨 时期市场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很难为注册会计师所接受;另一方面从采用公司制的现实看,又没能抓住公司治理结构的要点。具体表现为,要么股权过于向个人或 少数集团集中,大股东权重比例过高,通过对公司的整体控制而架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甚至于侵害其他股东利益;要么股权过于分散,影响决策效率,造成 不稳定因素等。即使在有限责任制下完全按《公司法》来规范,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也容易违规。因为在这种制度下,事务所的所有者只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 审计失败的赔偿责任。其结果一是如果违规所得大于其违规成本,注册会计师就有积极性违规,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二是注册资本越低,注册会计师出现审计失败 时赔偿限度就越低,就越有可能采取有损于独立审计公信的败德行为,导致道德风险外溢效益异常明显。例如,银广夏案发后,为其审计的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只留下200万元的注册资本金来承担其虚假会计信息导致的银广夏市值从70亿元跌至4亿元损失的履约责任,客观危害性极为严重。

5、 审计客体“收买会计原则”释放道德风险

审计客体通过“收买会计原则”进一步强化了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的道德风险。审计客体按照法定程序在特定时点披露自已的财务信息,这些财务信息与市场各利 益主体客体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如股利分配、增发新股、吸引新的投资等等),正因为如此审计客体往往采取“有预定偏向的做账方式”来粉饰报表信息,在 面对作为审计主体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批判性验证”有两种选择:一是拒绝,二是收买。显然拒绝审计是不符合游戏规则(RuleofGame)的,剩下 的只有收买了。而审计主体方面,在一个缺乏行业自律的审计服务供给竞争环境下,也有两种选择:既拒绝收买或被收买。在“残酷的市场竞争压力下”,为了生 存而被收买可能是一种利益获得的惟一选择。

综上所述,审计的道德风险既有外部的诱因,又是一种内生变量。如果在研究和分析审计风险时把道德风险作为基本参数,那么这种研究与分析将更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道德风险一词是源于研究保险合同时提出的一个概念。简单地说,由于机会主义行为而带来更大风险的情形称为道德风险。

理论上 讲道德风险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它一般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者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 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显而易见,这个定义包括许多不同的外部因素,可能导致不存在均衡状态的结果,或者,均衡状态即使存在,也是没有效率的(Y科托威茨Y.kotouitz)。

如果从委托——代理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理论出发,“道德风险(MoralHazard)是指契约的甲方(通常是代理人)利用其拥有的信息优势采取契约的乙方(通常是委托人)所无法观测和监督的隐藏性行动或不行动,从而导致的(委托人)损失或(代理人)获利的可能性”。

  产生原因

1、 根源: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拨改贷”以来,许多企业还没有从财政拨款、“伸手要钱”的惯性中转变过来,而政府因为种种原因,没有考虑到企业法人 这个经济实体的客观要求,也没有注重培育银企之间“契约”关系、法制规则,结果只是形式上的转变,并基金业道德风险没有真正建立银企之间的债务约束关系。尤其在我国转轨 过程中,许多企业还不适应这种以“契约”为中心的规则,结果在巨大资金的需求下,企业仍然把银行当做靠山,“企业是国家的、银行也是国家的”,这就是企业 用来逃废银行债务的冠冕堂皇的理由。

2、 法制观念淡薄。企业法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企业变相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不是可耻的,反而振振有词。 经济规则的中心——“契约”,在他们的眼里只是一纸空文。2001年银广厦事件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制观念淡薄已成为中国市场经济改革前进道路上的一块绊脚 石,亟待提高已是当务之急。

3、 经济过剩产生的道德风险。当前,国内消费需求不振,购买力下降,企业开工不足,资源配置、生产能力相对过 剩,企业为争夺市场份额不得不低成本倾销,抢占市场,竞争的结果则优胜劣汰,分化加剧。而与此同时,为抢占优质客户,出现几家银行同争一家客户的现象,一 方面使银行的信贷风险集中增大,另一方面劣质企业告贷无门,因此逃废银行债务动机日渐增强,产生了滋生道德风险的温床。

4、 日益严峻的金融从业环境。金融从业环境对银行有诸多不利,翻开近几年我国颁布的有关法规,其内容大多是针对银行的约束。如1994年国家体制改革取消企业税前还贷,直接影响企业还贷能力。目前国企举步维艰,经营困难,在当地政府部门的怂恿下,部分企业全无“借债还钱”的信用观念。

  化解措施

1、  建立相关立法制度。“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凭也。”建立信用体系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逐渐消灭道德风险发生的空间。而信用体系的建立,一方面要建立在相应的 意识形态领域教育基础之上,另一方面更要建立相关立法制度,从制度上严厉惩治、打击道德风险犯罪,尤其是发生在金融领域的道德风险犯罪,这才是根本。可喜的是,“十五大”已把建立信用体系放在视野之内并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之一。

2、 提高银行内部经营人员的风险意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发生重大的金融风暴。20世纪末,虽然东南亚国家金融遭遇危机,但对我国经济的破坏性并不大,因此国内金融从业人员没有真正意识到金融风险所带来的毁灭性。我们看到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对金融风险的利益的驱使是道德风险出现的重要原因防范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这就存在着极大的潜在风险。未雨稠缪,防范道德风险首先应从提高银行内部风险意识做起,这是 基础。

3、 提高信贷不良资产界定的预见性及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灵敏度。目前各银行仍然缺乏综合的、可信的违约数据和损失覆盖数据,缺乏充分的返回检验结果,监管难跟上,对信贷风险的预警提示远远达不到管理的要求,由于缺乏充分而可靠的信息,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也就难以企及。提高信贷不良资产界定的预定性及信贷风险预警系统的灵敏度则能有效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以增强银行防范风险的能力。

  相关实例

唐建自担任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助理起便以其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先于基金建仓前便买入新疆众和(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88)的股票,(其父的账户买入近6万股,获利近29万元,另一账户买入20多万股,获利120多万)总共获利逾150万元。这即是民间俗称的“老鼠仓”,也是典型的涉嫌内幕交易刑事犯罪的行为。

新疆众和是2006年市场有色金属热背景下的基金业投资宠儿。上投摩根的多只基金持有新疆众和,包括上投摩根双息平衡混合型基金、阿尔法股票型基金、中国优势基金,及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2006年9月20日成立的成长先锋基金等。唐建在出任成长先锋基金经理之前,正为阿尔法的基金经理助理。新疆众和股价在2006年9月底为每股17元左右,后一路飙升,直至每股28元上下。

2007年初,中国证监会基金部下发2007年一号文,其中要求基金公司申报员工自己和直系亲属的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称如果出现瞒报、不报或者用隐藏身份炒股的行为将严加制裁。这虽被外界解读为是监管当局正在建立对基金经理“老鼠仓”的监控体系,但并未引起基金业内部的足够重视。事实上,正是从此时开始,唐建等人的行为逐渐被纳入了监管视野。

2007年5月16日下午,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声明称:原任上投摩根成长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唐建唐建涉嫌利用掌握的信息进行违规投资活动,未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属的投资行为,欺骗公司,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2007年5月15日,公司免去唐建担任的成长先锋基金经理及其他一切职务,并予以辞退。

  道德风险因素定义

道德风险因素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有人对社会或他人心怀不满,故而蓄意进行破坏活动,比如,纵火、抢劫、欺诈,造成社会财产或他人财产及生命蒙受损失。

  企业道德风险表现

企业道德风险表现多样并具有更强的蒙蔽性和欺骗性根据企业道德风险的行为表现及其直接侵害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我国的企业道德风险大体有如下情形:

1、 政策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谋求某些特殊权利的活动。其基本特征是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法规,并主要表现为:(1)权钱交易。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的需要,法律要求企业活动应受政策规定的制约,企业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而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一些政府部门又掌握有资源分配的权力。为逃避政府监管或获取某些不当的资源分配机会,某些掌握权力的部门或人物就成为企业关注的对象,赞助费、好处费以及其他各种名目或根本不为人所知的形式就应运而生了。(2)逃税漏税现象的盛行。税收会导致企业利润的直接减少.因而企业用尽做假账、虚开发票、虚开扣除项目等多种方式来逃避税收。更甚者一些经营者采取不注册,无照经营或使用假执照经营等方式逃避监管,导致税款大量流失。(3)生产国家政策禁止生产的产品,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技术过时或是对自然环境有害、对人民身体健康有害的产品,如许多高毒性的农药,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产品。但由于这些产品仍有一定的市场,许多企业就在利润驱使下贸然生产,或从事国家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4)视劳动法为一纸空文,肆意践踏劳动者权益等。企业中不执行劳动法的现象极为普遍,任意辞退职工,工作时间过长,环境过于恶劣,福利与薪酬得不到保障等现象比比皆是。

2、 市场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市场竞争规则,以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最大化利益的行为。主要表现是:(1)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仅在2005年,上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查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4 011件,占全国工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案件总数的十分之一。(2)不守信用,肆意毁约不遵,合同欺诈行为严重。2005年至200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案件3.2万件,涉案合同金额34.06亿元,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件35件;查处涉农合同违法案件4 865件,涉案金额3.31亿多元。(3)千方百计转嫁责任和经营风险,逃避债务等。企业一方面是采用多种手段骗取巨额贷款;另一方面通过不规范的破产、分立、承包、租赁、多头开户、收入不入账等方法,千方百计逃废债务,严重损害银行等债权人利益。据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副司长杨文开介绍,在改制企业中,四大国有银行中的贷款本息为5 295亿元,逃废本息达2 522亿元,逃废占比为47.65% 。有关部门统计,各大银行在企业改制中被逃废的债务,工商银行占49% ,农业银行占48% ,中国银行占57% ,建设银行占47%,交通银行占59%,平均占到一半左右。

3、 公益性道德风险

指企业违反公共利益,从事危害自然环境,妨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这种风险突出地表现在对社会公德或自然环境的破坏上,如乱采滥伐,过度利用自然资源;大量排放废物,制造环境污染等。福建省仙游县尾电池冶炼厂投产l3年来,在没有采取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下向大气排放危险废物,导致该厂周围农作物生产受影响和203名群众血铅超标,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损失达人民币100多万元。

  产生道德风险的原因

由于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的非对称性,诱发了员工的机会主义行为.员工会尽可能选择以付出较少的努力换取较多的收入或报酬。假定经理目标是以利润最大化为准则的,那么他希望工人多努力以增加利润。如果契约是完备的、信息是对称的,个人的行为及目标选择都置于组织的监控之下。那么个人只有通过完成组织目标并在组织目标的约束下才能实现个人目标。但是,企业契约并不能明确规定未来所有各种可能出现的状态及各方的责权利关系,经理并不能完全观测到员工的工作方式和努力程度,那么,对于一个理性的员工来说,他就有动机利用契约的“漏洞”和行为的不可观测性为谋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背离经理所希望的目标。工人可以采用偷懒或“磨洋工”的方式,甚至利用组织资源 如偷窃、泄露企业技术秘密等)为个人谋取福利。这样,个人目标偏离组织目标,人力资源道德风险也由此而生。

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备性。由科斯开创的被称为“企业的契约理论”Coase,1937)中一个基本命题是:企业是一系列契约(合同)的组合,是个人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相对于市场而言,企业是一种不完备的契约(Grossman,Hart,1986)。一个完备的契约是指这种契约准确地描述了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具体到人力资源管理,契约的完备性意味着劳动合同不仅要规定工人上下班的时间、每月的工资,还要说明工人每天在什么地方干什么具体的工作;不仅要规定工人通过努力达到预定产出水平时应该得到的报酬,还要规定在未达到预定产出时对应于每一项努力水平应该获得的报酬等等。但非常明显的事实是,这样的完备性契约在企业中不可能存在,它源于未来世界的不确定性。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里,要在签约时预测到所有可能出现的状态几乎是不可能的,对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力和责任也不可能得到完全的明确。实质上,一个完备的契约无疑于否定企业的存在。劳资合同的不可避免的“漏洞”表明:仅仅依靠契约不能形成对工人的有效管理。

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问题。对称信息是指每一个参与人对其他所有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有准确的知识。各方所拥有的个人信息都成为所有参与人的“共同知识”。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对称信息要求经理明确知道每个员工在工作中的知识、技能、努力程度、努力所花费的成本、从事其他工作的机会成本。但一般来说,经理对每个员工在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内所拥有的知识和信息并不能清楚地知道;工人的工作方式和努力程度也是很难被观察到的,即使能被观察到,也往往因搜集信息所需成本太高而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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