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险种。它属于广义财产保险范畴,适用于广义财产保险的一般经营理论,但又具有自己的独特内容和经营特点,从而是一类可以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 它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受到被保险人行为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补偿。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尽管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多为企业,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则由保险公司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1、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具有共同的性质,即都属于赔偿性保险。
2、 责任保险承保的风险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
3、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
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较,其共同点是均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经营原则一致,经营方式相近(除部分法定险种外),均是对被保险人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具有以下特征:
1、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基础的特征
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生产力达到了一定的阶段,而且是由于人类社会的进步带来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法制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最为直接的基础。
2、 责任保险补偿对象的特征
尽管责任保险中承保人的赔款是支付给被保险人,但这种赔款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3、 责任保险承保标的的特征
责任保险承保的却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是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等级的赔偿限额,由被保险人自己选择,被保险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4、 责任保险承保方式的特征
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特征。 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门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 在附加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责任保险单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必须参加了一般的财产保险,即一般财产保险是主险,责任保险则是没有独立地位的附加险。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5、 责任保险赔偿处理中的特征
(1)责任保险的赔案,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损害并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为前提条件,必然要涉及到受害的第三者,而一般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赔案只是保险双方的事情;
(2)责任保险赔案的处理也以法院的判决或执法部门的裁决为依据,从而需要更全面地运用法律制度;
(3)责任保险中因是保险人代替致害人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各种责任事故处理的态度往往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从而使保险人具有参与处理责任事故的权力;
(4)责任保险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付给了受害方。
(一)与财产损失保险的区别
承保标的—民事法律责任 补偿对象—双重性 保险合同---只设责任限额 赔偿处理—复杂性。
(二)与人身保险的区别
1、 保险标的不同
责任险: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身体和生命;
2、 被保险人不同
责任险:自然人和法人。
人身险:只能是自然人。
3、 保险事故的构成不同
人身险: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
责任险: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亡事件。
4、 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险:保险人无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自己可 以向责任方索赔);
责任险: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
责任保险的作用:
1. 为被保险人承担责任风险,保证其安心从 事生产经营和生活;
2. 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 捍卫法律的权威性责。
1、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即每次责任事故或同以原因 引起的一系列责任事故的责任限额,它分为财 产损失责任限额与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2、 累积责任限额,即保险期限内累计的责任限额, 它分为累计的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的人身 伤亡责任限额。
3、 责任保险单上通常还有(绝对)免赔额的规定, 以此促使被保险人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 零星赔款支付的目的。
两种保单: 期内发生式 Occurrence Basis 和期内索赔式 Claims-Made Basis
1. 期内发生式(On Occurrence Basis)
以责任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基础,只要导致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事件 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保险人就应承担 赔偿责任,而无论责任事件的索赔何时提 出这种保单,虽然容易被投保人理解和接受,但由于对索赔时间不能控制,会使保险人面临“长 尾责任”风险,同时因为通胀的原因,最终的索 赔额可能远远超过责任事故发生当时的水平长尾责任--保单有效期虽已届满,但保险公司还面 临着“发生”在有效期内的,但还没有提出的索赔请求,即保险公司必须为很多年 以前签发的保单支付赔偿。
2. 期内索赔式(Claims-made Basis)
以责任事故索赔提出的时间为基础,是指 导致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事件必 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期以后、保险期 限结束之前,并且针对该责任事件提出的索 赔请求必须发生在保单有效期以内或延展的 报告期以内,保险公司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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