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车损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在驾驶保险车辆时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受损,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 责任范围
1、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碰撞、倾覆、坠落;
2、 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 暴风、龙卷风;
5、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6、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 (含车辆购 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保险人赔偿方式:
(一) 按投 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 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 按投 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 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 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 施救 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 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二、 车损险和第三责任险有何区别
车损险: 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人车损险和三责险是车辆保险的基本险, 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 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第三者责任险: 致使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 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 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 30%。以往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将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强制保险险种,不买这个保险,机动车便上不了牌也不能年检。
车上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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