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保险条例

发布时间:2013-09-23 16: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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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几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迅速,承保品种已覆盖农、林、牧、渔业各方面,开办区域已覆盖所有省(区、市)。农业保险已成为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广大农户的普遍欢迎。为了规范农业保险活动,保护农业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有必要在认真总结农业保险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农业保险条例。

《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2年10月24日在国务院第22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正式公布。该《条例》分总则、农业保险合同、经营规则、法律责任、附则5章33条,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农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作了哪些规定?

多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大力支持发展农业保险。2007年至2011年,中央财政累计给予农业保险费补贴达264亿元。各级财政对主要农作物的保险费补贴合计占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达80%。可以说,没有国家的财政支持等措施,就没有农业保险的发展。

为使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国家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二是对符合规定的农业保险由财政部门给予保险费补贴,并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三是鼓励地方政府采取由地方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建立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四是对农业保险经营依法给予税收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信贷支持力度。

为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高度重视防范农业保险经营风险,为确保农业保险依法合规经营,真正发挥支农惠农作用,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及风险应对预案,其偿付能力以及农业保险业务的准备金评估、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应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二是为切实保证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依法使用,规定禁止以虚构或者虚增保险标的、虚假理赔、虚列费用等任何方式骗取财政给予的保险费补贴。三是对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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