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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是一份补偿保险,如果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罹患保单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保额一次性赔偿保险金。重疾保险既是保证爱的延续,更是保证自己的美好生活不被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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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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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额全面提升
  • 第二次恶性肿瘤
  • 新老客户同等保额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135%/10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第1-10个保单年度赔付150%;第11-15个保单年度赔付135%;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赔付100%。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2次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35%/40%/45%*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或轻症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25%*基本保额给付中症或轻症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或轻症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或轻症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6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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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中症
  • 中症轻症多次赔付
  • 新增特定疾病
  • 身故退还已交保费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带中症豁免保费)5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余期未交保费保险期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销量:1374013)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计划

  •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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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种重疾+30种
  • 保费低
  • 身故退还现金价值
  • 最高50万保额
  • 缴费期限可选30年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经公司承认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诊断确认,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经公司承认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诊断确认,我们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返还身故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障(含轻症豁免)不投保投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180天(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180天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公司承认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诊断确认,我们给付主合同基本保额的25%作为特定疾病保险金,且基本保额不变。同时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缴费期间内的首次确诊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弘康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销量:1056)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 终身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4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5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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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次重疾赔付高
  • 中症60%基本保额
  • 轻症45%基本保额
  • 最高可保60万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2年内医疗费用/2年后基本保额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期间发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与治疗该重大疾病相关的医疗必须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和住院医疗费用,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通过社保或公费医疗,给付比例为 100%;未通过社保或公费医疗,给付比例为70%),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最多承担自首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起 365 日内所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疗费用。首次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 倍和 100 万元中较小者为限。 若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在本合同生效满 2 年后,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第二次重疾按基本保额的110%赔付重疾保险金,第3-6次按基本保额的120%赔付重疾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已交保费/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6万*2次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4.5万*4次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四次为限。当本合同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四次时,本责任终止。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9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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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盖185种疾病
  • 恶性肿瘤二次赔付
  • 重疾医疗津贴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若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5万*2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30%/40%/50%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40%、50%,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投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且在年满18周岁前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瑞泰瑞盈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销量:85590)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计划

  • 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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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种重疾
  • 50种轻症
  • 轻症豁免
  • 不限职业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障10万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障(带轻症豁免)不投保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以上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的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4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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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疾前10年额外赔
  • 轻症保额递增
  • 新增中症
  • 恶性肿瘤二次赔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不再承担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以及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或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至第十个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5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不同中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35%/40%/45%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给付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赔付比例:首次——35% 第二次——40% 第三次——45%)。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是,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中轻症保费豁免保险金余期未交保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本合同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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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寿险具有保费低保障足的优势,适合普通家庭购买,高保额满足家庭、房贷需求,给家庭强有力的支撑。随家庭经济增强,建议不断补充保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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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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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300万保额
  • 保费低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全残保险金10万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华贵大麦定期寿险

(累计销量:107406)
被保人年龄
计划
  • 标准计划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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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体检保额300万
  • 等待期仅90天
  • 1-6类职业能投保
  • 保费创新低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因意外原因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条款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因非意外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公司退还实际已交保费,本合同终止。

中荷简爱定期寿险

(累计销量:4897)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4类

  • 105.00
  • 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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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费低
  • 保额高
  • 可加保
  • 可转换为终身寿险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全残保险金50万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等待期以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等待期以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已缴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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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险可以在不同程度起到养老的目的,也可以当作一种强制储蓄的手段,在年轻时候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为将来继续享受高品质生活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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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相伴一生年金保险

(累计销量:891)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 终身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1000

  •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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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早5年后领取
  • 年金终身领
  • 身故有保障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每年领取年金基本保额一、自本合同年金首次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的每个年金领取日生存,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当时年金领取方式对应的年金领取金额给付年金。二、 在交费期间内,本合同的年金在保险公司收到您交纳的当期保险费后给付。
身故保险金至少补足已交保费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以下两项相比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一、您累计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年金;二、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 终身
缴费年期

  •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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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领取
  • 可领至终身
  • 最早55岁领取
  • 可月缴月领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养老年金100%或8.5%基本保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如被保险人在每一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以下约定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每期养老年金领取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5%。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20或25个保单年度为保证给付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间内身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经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保险金现价/已交保费较大值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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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指引

  1. 1 出险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第一时间拨打开心保客服电话报案。开心保为您开通客服专线4009-789-789、在线客服以及客服邮箱kf@kaixinbao.com等多种报案协助申请方式。
  2. 2 理赔申请 收集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理赔事项。
  3. 3 结案赔付 等待理赔结果通知(一般案件会在10个工作日左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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