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交强险和车船税可同时办理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8-01 14:28:59

2007年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根据《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也就是说,从2007年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24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为了方便缴税及节约时间等成本,依据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及时向国库解缴税款。也就是说,车船税每年应随交强险一并缴纳,并由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保监会负责人称,除拖拉机、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等条例规定免税的车辆以外,若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缴纳车船税。

对于已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了当年度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纳税人,在到保险机构购买该车辆的“交强险”时,不需再次缴纳车船税。但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应向保险机构提供已完税车辆的完税凭证。

对于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又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机动车辆,纳税人应根据有关规定,自觉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规定了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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