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出现醉酒违章 出借人也要负责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4-23 16:17:24

朋友开口借车,您借不借?日常生活中,不少车主出于友情,往往不去深究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质,最终不但害了朋友,还让自己落个“里外不是人”。律师提醒广大车主,出借车辆前应尽到审查义务,否则一旦出事,很可能真的“伤不起”。

小王去年夏天报考了驾校,“手痒”的时候多次哀求朋友陈某,要借车“练练”。一天晚上,小王驾车途中迎面驶来一辆轿车,他一时心慌撞了上去。交管部门认定小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对方车辆为全损,已无法修复,总损失近5万元。对方司机将小王和陈某及陈某车辆投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除去保险公司赔付部分,其余损失由小王和陈某共同承担。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分析认为,依据《侵权责任法》,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是说,机动车的所有人即出借人,对损害发生具有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车辆出借人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出借人一定要保证出借车辆性能完好,不存在缺陷,如果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影响安全行驶还出借的,应当认定出借人具有过错。

二、出借人出借车辆时,应把车辆出借给具有与所出借车辆准驾车型相符驾驶执照的人。如果借用人没有驾驶资质,那么无论出借人是否知晓,都应认定其具有过错。

三、出借人在出借时一定要保证借用人的适驾状态,如果借用人明显不能驾驶机动车(饮酒甚至醉酒),则出借人具有过错。所以,广大车主应了解这些法律知识,不能出于友情而随便出借车辆,一旦出了事,很可能害了朋友,苦了自己。

天津:醉驾男子肇事遇上巡查交警两次追尾撞出在逃身份

车辆追尾私了,肇事男子借酒劲驾车再次撞击并致连环追尾撞车,天津交警介入调查确认该男子不仅醉驾还是网上在逃人员。
2月25日10时,一辆红色马自达车在津沽公路追尾灰色标致307小客车,案发后两人选择私了,后马自达车驾驶人驾车再次撞击前车并致标致车追尾灰色速腾前车。巡查至此的交警咸水沽大队交警上前解决,因马自达车驾驶人满嘴酒气,交警便将其带回大队调查。经检测马自达车驾驶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63.84毫克,属醉驾交通违法。经讯问,该男子谎称名为邢某,这时该男子接听电话暴露真实姓名为刘某,经网上查询比对,刘某在津南区曾因持枪聚众斗殴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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