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改后的变化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5-03 17:19:49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制定的。该《 办法》于2006年开始实行。2011年年末,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明确2012年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业务。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调整实地验车范围。 

“原征管办法规定,车辆发生过户、转籍、变更等情况,车主到公安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变动手续后,也要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应的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手续。新征管办法实施后,车主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这位负责人说,根据原来征管办法,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办理程序复杂,涉及资料繁多。特别是车辆购置税转籍业务,手续更是繁琐,一般都要三到五天时间才能办好。另外,有的车辆经过几次易手之后才来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纳税人很难找到原先的车主,无法提供有关的车辆资料,这样,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过户、转籍、变更业务也就会有很大麻烦。取消这些业务,可以节省纳税人的时间、费用和精力,相应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除此之外,国家税务总局还修改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的其他一些条例:

  •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购买二手车时,购买者应当向原车主索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
  •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按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 二、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时,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应当实地验车。“
  • 三、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征收税款,核发完税证明。征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征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免税车辆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
  • 四、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已经办理纳税申报的车辆建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档案。“
  • 五、删去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六条。
  • 六、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纳税申报表、免税申请表、补证申请表、退税申请表的样式、规格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 七、删去附件5和附件6。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小贴士:本次修订主要有十大方面的内容,其中之一,就是提出要对机动车销售进行统一发票开票管理。修订稿称,将统一价外费用政策,增加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剔除保险费、上牌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国税总局指出,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价外费用,现行规定没有列举。加价售车是否违法,目前有争议。修订稿意见,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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