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无责赔偿标准应知晓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5-07 17:01:08

2012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实施。交强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时,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为此,当机动车辆间发生碰撞时,如果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无责,也要按照条款约定,在400元责任限额内赔付有责方机动车辆损失。

按照现行的保险公司理赔处理流程,无责方不仅要先后到两家保险公司参与定损,而且还可能发生预先支付赔款,然后再到保险公司进行索赔的情况。

新的机制启动后,无责方既不需要再到双方保险公司参与定损,也不用先支付赔款再到保险公司报销。比如,全责方车辆损失超过400元的,全责方保险公司只要给无责方保险公司提供一份说明损失超过400元的简单定损单即可;不超过400元的,则提供具体金额定损单。

交强险无责也要赔款,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所在。无责赔付依据的是《道路交通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从这一条来说体现有两个特点:一个特点是确定了一个无过错赔偿原则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把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都是适用于无过错赔偿原则。《道路交通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无责也会有赔款,据称,这主要是为了评核事故发生率。那么,交强险“无责赔付”的由来是什么呢?

一般情况下,一起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1.机动车负全部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责任;2.机动车没有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全部责任;3.事故双方均有或多或少的责任;4.事故双方责任无法划清;5.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

根据200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段中规定,除第5种情形下机动车不用负任何责任外,其余情形机动车一方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在第2种和第3种情形下,满足一定的条件,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而对于第1种和第4种情形,机动车一方就必须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了。

但是对于第2种和第3种情形,“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规定较为模糊,既没有明确何种情形下可以减轻责任,也没有明确可以减轻多少比例的责任,更没有明确机动车一方没有责任时如何减轻责任的规定。如果说“何种情形可以减轻”以及“减轻比例”较难通过书面语言把握尺度,那么对于可以证明的第2种情形,即机动车没有责任,应该是可以给出明确规定的。

在第一版交强险中,正是针对上述第2种情形,对《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段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确定,那就是增加了“无责赔付”的规定,其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以各有责赔偿限额的20%为限,分别为10000元、1600元和400元。

交强险增加的“无责赔付”,首先,并未违反其制定的依据——《道交法》,反而是对《道交法》部分未明确项目的有益尝试和良性突破;其次,“无责赔付”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提高了被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同时也起到了增加受害人补偿的作用。但是,在这一版交强险中“有责赔付”的赔偿限额较低,导致“无责赔付”的赔偿限额也不高。因此,“无责赔付”的赔偿限额还有进一步增加的空间。

在各方的讨论和建议下,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9日公布了《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修改结果,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改后的《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一段,明确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赔偿责任以10%为限。

同样在争论中,自2008年2月11日起,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也进行了调整,其中“无责赔付”的死亡伤残、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分别以各有责赔偿限额的10%、10%和5%为限,分别为11000元、1000元和100元,相比前一版的交强险,无责赔付的三项赔偿限额分别增加了1000元、减少了600元和减少了300元。

遗憾的是,新版交强险的“无责赔付”中,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的赔偿限额有所减少,尤其是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低于《道交法》规定的限额10%;同时保障范围仍然包括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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