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交强险是什么?一定要买么?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6-17 17:27:03

王老师最近刚买了一辆家用汽车,为汽车投保险的时候被告知一定要投保交强险。王老师就很纳闷,是否需要应该是车主自己决定的吧?怎么车辆的交强险成了每一个车主必须投保的保险呢?王老师的收入不算多,省吃俭用积蓄了好几年才买了这部车,办理了各种手续也花了他不少钱,但现在强制缴纳交强险,王老师有些不情愿。相信有很多为新车上保险的车主都会有此疑问。

车辆交强险是什么保险?车辆的交强险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简称,是强制要求每一位车主都要交纳的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文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引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能为交通受害者提供及时和基本的医疗等保障,还有其它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的肇事者的经济负担,对每位车主以及乘车人员都是有益的。

车辆交强险一定要买么?看了下面的故事您就知道了。2012年7月21日晚上8时许,被告曹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万年县教育局路段与骑自行车的原告汪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汪某受伤、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曹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汪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诊断为脑震荡、左肩锁关节脱位,住院57天,花去医疗费25392.3元。经法医鉴定汪某左上肢丧失功能25%以上,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6000—7000元。另查明,肇事摩托车系被告曹某所有,该车未投交强险。

因双方为交强险范围内是否无责赔付产生争议,原告汪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无责赔付,超出部分再按责赔偿,共计要求赔偿1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汪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被被告曹某驾驶摩托车碰撞致残,且被告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理由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被告曹某肇事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原、被告按责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由此可见,投保交强险还是十分必要的。另外要注意的是,交强险的承办机构为经保监会批准授权的中资保险公司及其代办机构,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交强险,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决定或选择购买不同责任限额的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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