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强险条例22条 各地处理结果不同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6-17 17:28:02

交强险条例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的,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条例自颁布以来,在处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条例中个别规定的模糊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困惑,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自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以来,关于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能否成为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逐渐便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司法实务中也出现了赔与不赔的两种观点。那么如何理解交强险条例第22条呢?

首先我们需要对交强险条例第22条有个大致的了解。根据交强险的规定,被保险的机动车辆,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都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如果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而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没有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但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可以看出,当投保车辆负有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观责任时,按照相关规定,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可以免责的,但是为了保障第三方受害人的权益,保险公司有义务先垫付用于抢救第三者的费用,然后再向致害人进行追偿。但是广大车主还应注意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需要垫付的仅限于抢救受害人的费用,而不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损失。

对于交强险条例第22条如何理解与适用,条例的制定部门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现实生活中类似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的情况均屡有发生,在商业三责险情形下的处理,可以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对于道交法和条例有明确规定(尽管很不具体、缺乏操作性)的交强险,法院处理时,则应当把握法律井绳,而不能机械地按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操作。否则,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会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现阶段,对于交强险条例22条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样类型的案件,在不同地方,甚至在同一省份,处理结果大相径庭,建议最高法院就此类问题与相关部门磋商,尽早出台司法解释,统一做法,以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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