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赔偿及不赔情况介绍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6-18 16:56:50

2012年3月30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相关内容修改。在条例的第四十二条后,增加第四十三条,内容为:“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条例的修订,更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补充,进一步对原有文件的完善,也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并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如此重要,因此,他的每一次变化都会引起广大爱车人士的关注,那么,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如何理赔呢?

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被保险人(不含港、澳、台)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五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八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一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千六百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四百元。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了解了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如何理赔,再来看一下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不赔偿的四种情况:一、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信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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