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过期了未补交 处罚很严重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6-20 18:00:36

很多老车主对交强险并不陌生,交强险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车主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投保面,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如果车主的交强险过期,建议不要开车上路,尽快找保险公司续保,不然就会成为“裸车”,给有车生活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2月28日上午,常熟市发生了这样一件事,交巡警大队东南中队民警在昆承湖穿湖大堤常沙线路口值勤,发现安徽籍驾驶人朱某某无法出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3月7日下午,朱某某到中队窗口接受处理,并出具了缴纳1665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生效时间为2013年3月1日0时。询问中,民警获悉他之前的交强险有效期限到2013年2月26日,到车辆扣留时刚刚过期了两天。朱本人也承认自己是知道保险过期了,也打算着要去续缴交强险,却因为有事被耽搁了下来,又因为自己的一时疏忽,将过期了二天的车辆开上了路。

现朱某某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法被处二倍罚款,缴纳了3330元,又因机动车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款200元,合并处罚款3530元。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人会认为这样的处罚是不是有点重了,其实不然,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交强险到期,车主在一段时间后续保不会有处罚。但是,若在未续保的这段时间内行驶被交管部门查出交强险已过期,当场扣留机动车,并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补齐手续后退还其车辆。若此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因此,交警对朱某某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并不重。

小贴士:若查出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公安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通知其投保,处罚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后依照规定补办交强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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