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赔偿对象究竟是指谁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6-27 18:23:40

陈某在搭乘王某轿车过程中,因车门未关好,准备重新关门时,却不慎掉下汽车被车辆碾压致六级伤残。之后,陈某将王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太原市阳曲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6万余元,车主王某赔偿2.5万余元。

去年9月24日,陈某搭乘朋友王某的轿车外出办事。经过一交叉路口时,王某突然发现陈某所在的副驾驶位置的车门未关好。为了安全着想,王某让陈某把车门重新关一下,可没想到这一关却害了对方。因为当时车辆正高速行驶,且陈某未系安全带。就在开门关门的过程中,陈某不慎掉下了汽车,并被车辆碾压了右小腿。

事发后,陈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小腿毁伤、右股骨骨折,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共花去3.5万余元医疗费。陈某认为,自己虽是乘车人,但事发前已掉下车,应该属于车外人员,符合交强险赔偿对象,于是将王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辩称,陈某是王某车上的搭乘人员,并非车外人员,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其实,本案的争议点就在于陈某究竟属不属于交强险赔偿对象,那么交强险赔偿对象究竟是指谁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说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人员受伤,除驾驶人员外,亦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陈某从车上掉下被碾伤,事发时已转化为车外人员,符合交强险赔偿对象,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险额内理赔。

温馨提示:现在路上机动车越来越多了,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与现在高昂的医疗费用相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赔偿对象人身受到伤害时,所得到的赔偿金根本不够使用。所以,在平时为自己选择一分合适的商业意外险,就是规避风险的重要预防措施。

而且,商业意外险保障范围更广泛,不单单用于交通事故中,就是日常生活中也并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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