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山西省晋中市寿阳县一家火锅店发生爆炸燃烧事故,致14人死亡,47人受伤。如此惨痛的教训,为企业敲响了安全警钟。企业除了应提高设施的安全系数,完善安全保障处理机制外,还可以通过购买公众责任险以转嫁损失风险,弥补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经营性的游泳场所中,游客发生一些意外事故往往在所难免,一旦事故发生,经营者将承受不可预知的责任风险。这时候,投保公众责任险不失为一个降低经营者风险、保障游客利益的良好选择。但是公共责任险投保时还有很多学问,比如选择适合的索赔方式就可以为投保者提供更加有效的保障。
金先生是一家游泳馆的经营者,他在决定公众责任险索赔方式时就遇到了难题:一种是期内事故发生制,一种是期内索赔发生制,应如何选择呢?
目前责任保险的索赔方式分为期内事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发生制两种。虽然只是数字之差,但对于保险人来说却是相差甚多。
期内事故发生制是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责任事故,被保险人应对受害方承担责任,从而引起的索赔。在这种索赔方式下,不论受害方是否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索赔,保险公司都应理赔。
而期内索赔发生制则不同,它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的有效索赔,则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至于导致该索赔案的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就不再是问题了。
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责任险时,应根据自己产品的特性及产品投放市场的时间长短等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合自己的索赔方式。
至于像金先生这样的情况,一般来说,事故发生导致当事人受损失的过程较短,只要金先生及时去保险索赔,这两种索赔方式对于他来说,差别就不是很大。
■保险课堂
公众责任保险是一种具有很强社会管理功能的险种,它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关系紧密。在发达国家,公众责任保险已成为企业、个人乃至政府部门都不可缺少的危险保障工具和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很多国家均推行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公众责任保险,可以提高经营者抵御风险以及履行赔偿责任的能力,最大限度维护社会公众的安全利益,是有效地解决事故发生后公共场所经营者因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造成生产经营的不稳定,或因无力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与赔偿的问题的方式。另外,还可保证公众因在公共场所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使整个社会应对突发事件和抵御巨灾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事故发生制保单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保单将对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进行理赔,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
举例说明:
客户购买的产品责任险事故发生制产品责任险保单的起始日是2002年1月1日,到期日为2002年12月31日。保单到期后客户没有进行续保。该保单将对于任何发生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保单承保的事故进行理赔:
事故发生时间提出索赔时间保单是否保障备注:
2001-05-022002-02-13X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01-312002-07-20√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07-122003-05-06√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2-10-232010-03-25√事故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
2003-03-282003-11-04X事故发生时间不在保单有效期内
索赔发生制保单将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索赔进行理赔:
*引发索赔的事故必须发生在保单规定的追溯日以后及保单期满日以前(追溯日通常即为保单的起始日);
*事故发生后应在保单期限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书面索赔应在保险期限内递交(或在相应的延长报告期限内作出)。
*延长报告期限条款:发生在保险期限(需在保单结束以后6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该事故已发生),但在两年的延长报告期限内提出的索赔仍有保障。
事故发生制和索赔发生制对被保险人来说各有利弊。事故发生制的优点在于承保任何发生在保单期限内的承保范围内的事故,而不论事故的发现及索赔的提出是在什么时候;缺点是保费较高。索赔发生制的优点在于保费较低,且如果选择在同一家保险公司连续投保,则得到的保障范围与事故发生制基本相同;缺点在于保单仅对保险期限内提出的索赔提供保障。如果该保单没有续保,则那些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但在期满日后提出的索赔就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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