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是由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并于2011年2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相较于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新版《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更加完善,比如说旅行社责任险人身伤亡赔偿增加,比2001年的旧版相比提高了12万;旅游社责任险投保范围更广,保险费率不再统一要求;首推保险公司先予赔偿,依法规范理赔服务;并且,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法定保险品种。
旅行社责任险人身伤亡赔偿增加
新办法针对游客人身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后随团游客的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元,与老办法相比提高了12万元。
旅行社责任险是强制性保险,由旅行社购买,向来被视为旅游业的“交强险”。按照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规模、风险管控能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按照此前的管理办法,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不得低于8万元,出入境旅游不得低于16万元。外出旅游个人人身权益保障有了较大提高。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进行大幅提高,让外出旅游者的个人人身权益保障有了较大提高。这些年,随着旅游人群的不断增加,国内外一些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这让旅游安全问题成为游客出游首要考虑的问题,新《办法》对责任限额的提高,让游客的出游保障也得到了提升,市民和游客出游就更安全了。
投保范围更广 保险费率不统一要求
2001年出台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的投保范围过于具体,实际操作起来过于死板,灵活性不强,投保费率基本是统一模式,各保险公司之间旅行社投保费率相差不大。根据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投保范围广泛,灵活机动,便于操作。对旅行社的投保费用也不做统一要求,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比较人性化,大的旅行社风险高保费相对高,小的旅行社保费相对低一些。据悉,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首推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依法规范理赔服务
作为又一变化,新《办法》依法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和工作程序,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做出了新的约定。比如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的人性化服务,体现了对旅游者、导游、领队生命价值的尊重,理赔服务也将更加优质、到位。
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法定保险品种
该《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如果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将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对旅行社“解除保险合同但未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未及时续保”,或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低于20万元”的,不再实施简单的经济处罚,而是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旅行社条例》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将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据悉,旅行社责任保险有望成为继交强险之后的第二个法定保险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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