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就业人员类
范围:灵活就业人员专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 该类人群有以下五种选择,参保人可自由任选一种,参保、退保均自由选择:
●组合1:基本养老(20%)
●组合2:基本养老(20%)、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
●组合3:基本养老(20%)、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补充医疗(0.5%)
●组合4: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
●组合5: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4%)、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补充医疗(0.5%)
●组合6:基本养老(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
●组合7:基本养老(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补充医疗(0.5%)
●组合8: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
●组合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0.26%)、补充医疗(0.5%)
失业人员类
失业前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失业后仍然参加医疗保险(从领取待遇的开始月份参保),不享受失业医疗补助金,单位部分缴费由失业基金支出,个人部分从个人的失业保险金中扣除。缴费基数按照社平的60%(缴费基数保底参数),缴费比例和划拨比例与在职相同,原则上需要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医疗保险的参保状态随失业待遇发放状态改变,补发失业待遇同时也要补收医保费用。失业待遇领取完毕后医疗保险也暂停参保。
●组合1:基本医疗(个人比例2%、单位比例8%)、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单位比例0.26%)
农转居人员类
年满16周岁以上,享有本市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或享有村集体经济股份村民待遇的本市户籍“农转居”人员。
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具体的分摊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
“40、50”人员类
用人单位与年满50岁的男性职工、年满40岁的女性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其职工达到以上年龄至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用人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一次性计缴过渡金,计算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50岁的男性、年满40岁的女性失业后再就业的人员,在新单位退休时,应由个人缴纳的过渡金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参照前款规定资助缴纳。
退休人员类
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须满10年,退休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应当一次性缴纳不足年限(按月计算)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以下简称“过渡金”);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缴纳。过渡金的缴费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
用人单位应当按参保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为其一次性缴纳过渡金,仍不足缴费年限部分由其本人一次性缴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军队转业或者经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内用人单位的职工,其之前的工作年限,由调入的首家用人单位承认,连续计算工龄,并按照前款的规定为其缴纳过渡金。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足10年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缴纳过渡金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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