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管理中心)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东机编[2002]192号),于2002年12月16号成立。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现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公积金中心在常平、塘厦、虎门三镇设立的办事处同时成立运作。
1、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降低的审核。
2、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缴存基数调整的审核。
3、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审核,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初审。
4、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封存、启封、转移的审核,并进行记载。
5、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初审,贷前、贷中、贷后管理,定期将初审后的贷款资料上送中心。
6、协助受托银行办理贷款的抵押手续。
7、协助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催缴和稽查执法。
8、协助中心回收贷款和清收利息,跟踪调查抵押物,通过电话、短信、文字等方法催收和追还逾期贷款,对无法偿还贷款的借款人抵押物进行处理。
9、对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封存、启封、转移及贷款各环节的质量、效率进行监督。
10、对提取、封存、转移的证明材料和缴存、贷款等业务档案及时存放,进行电脑记录和整理,以备核查,并及时上移中心档案库。
11、每月5日前将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数据统计上报中心。
12、开展住房公积金有关缴存、提取、贷款等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制订措施在辖区内贯彻落实。
每年七、八月份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时间,请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调整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利息支出凭证出具等业务移至东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三楼办事大厅办理
外地户口员工离职、退休提取两种业务无需到公积金中心及各办事处审批,直接到建设银行全市96个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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