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调整细则

发布者:白岚|发布时间:2013-09-25 15:01:25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网站地址:http://www.szgjj.gov.cn/szgjj/)是苏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公积金管委会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监察、人民银行、审计、住建、人社、总工会、工商联等有关部门(组织)负责人、专家以及企业基层工会负责人组成。公积金管委会实行定期会议制度,按照科学、民主原则行使职能。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2013年度调整公告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自7月1日起调整全市201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时办理缴存单位年检工作。

一、缴存基数调整

1、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

2、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3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3、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4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各地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公布的最低社保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人社部门实行的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5、本次调整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于2013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缴存单位年检

2012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办理年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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