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重庆社保缴费比例介绍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11-22 09:30:05

重庆市养老、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实行全市统筹,这4个险种在2010年社保缴费比例全市一致。医疗保险实行地级统筹,目前分26个统筹区,各统筹区的缴费比例不同。

重庆社保个人缴费比例是多少?

重庆具体的2010年社保缴费比例为:

  • 养老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15%(2010年之前是20%),你自己缴纳8%
  • 医疗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9%,个人缴纳2%外加2块钱的大病统筹(大病统筹主要管住院这块)
  • 失业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2%,个人缴纳1%
  • 工伤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5%,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 生育保险: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8%,个人一分钱也不要缴
  • 住房公积金: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4%,个人缴纳4%

这样每月单位应该缴纳31.3%,个人应缴纳15%+2元,个人缴纳的部分不管怎么都是在2000元内扣的部分,单位缴纳部分为2000*31.3=626元,单位在2000元外补贴800元,比626元多,所以选取单位补贴,自己再缴纳是可以有盈余的。

2010年社保缴费比例说明: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企业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1月30日期间按18%执行,另2%实行缓交;②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1月30日期间为7%;③失业保险:单位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1月30日期间为1%;④生育保险:单位在2010年12月1日——2011年11月30日期间为0.5%;⑤工伤保险按照分类分行业的基准费率确定。具体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0.8%-1.5%;三类行业2.8%-3.3%。

现在使用的临时聘用人员,应于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今年12月31日以后由于工作需要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应于使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去年10月1日及其以后,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且在去年10月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临时聘用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险

解聘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

去年10月1日前已经与机关事业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还可以参保,应到户口所在地的个人参保工作窗口办理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相关手续。在2010年12月31日前以个人身份办理相关参保手续的,最早可从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不得早于1993年3月1日。从2011年1月1日起,只能从本人申报之月起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工资60%。

怎样核定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月缴费基数×2010年社保缴费比例。临时聘用人员当年度的缴费基数以其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进行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增临时聘用人员,以本人起薪当月工资总额作为基础,核定月缴费基数。此外,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其月缴费基数。临时聘用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1993年3月至1997年12月为2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月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月缴费基数。各年度的单位2010年社保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按对应年度企业职工的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补缴年限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

如何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对现在仍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从与之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月起为其办理参保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原重庆市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3年3月;原万县地区、涪陵地区、黔江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得超过1992年4月。

现在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在今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登记的,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及个人账户利息。逾期办理的,除应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个人账户利息外,还应加收统筹基金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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