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有各地的社保标准,那么北京市的生育保险政策是什么呢?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生育险新政,按照国家规定,将生育保险产假天数自原来的90天增加为98天,自2012年4月28日起开始执行。这意味着,4月28日及以后休产假的女职工,生育津贴可按98天领取。
新政明确,在京参加生育险的外国籍职工,生育费用可报销,并享受生育津贴。
此外,女职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外国职工参保报生育费用
市人力社保局明确,在北京就业的外国籍职工,参保后可享受分娩医疗费用待遇,包括产前检查费用和生育津贴。
按照规定,外国籍职工最多可享受两次分娩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在申领生育待遇时,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不需要提供生育服务证明。
参保职工若在北京或外埠非定点医疗机构、境外医院就医的,发生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能报销,但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领生育费用可在京开证明
据了解,在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北京市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
新政同时规定,今日起参保职工可以到北京市居住地(或本人单位在北京市注册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专用联系单》。
同时,外地户籍参保男职工也可以单方办理《专用联系单》,享受30天的晚育奖励津贴待遇。
北京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达到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只是在缴费比例等细节方面还与征求意见稿不一致。目前北京的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8%,今后有望调整。
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而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在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于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就医。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考虑到公共卫生服务已包含了部分孕产妇检查项目,征求意见稿明确按照国家规定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北京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达到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如从今年初本市已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扩大至机关、事业单位和非京籍职工,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同时将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提高了20%左右;生育津贴的计发办法也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还规定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这些政策均走在了《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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