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用工法律风险的增加,许多用人单位纷纷为员工购买社保。但如今,部分劳动者因贪图小利,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员工不买社保,用人单位也“顺应民意”没有购买情况日益增多。
双方产生纠纷时,用人单位往往“理直气壮”抗辩原告自愿申请员工不买社保,但结果却无济于事,纷纷败诉。花都法院2012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就有不少这类案件:用人单位提交了劳动者自愿不购买社会保险申请书,但结果无一胜诉。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劳动者物质以及再生产的一种社会制度,具有法律强制性。员工不买社保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现,但却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相关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所以,为减少用工法律风险,无论劳动者是否自愿申请不购买,用人单位都必须为劳动者购买社保。
张先生在一家公司打工有三个月的时间了,老板以试用期为由没与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也因此没有购买社会保险,于是张生生向广州地税部门反映,是否要与单位签署劳动用工合同,才能购买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什么办法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向张先生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地税部门的工作人员进一步解释,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近日,龙马潭区某小区居民张女士反映,小区部分物管在上班前需填写一份“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为“员工不买社保”。该小区物管小王告诉记者,他是1个多月前看到物业公司的招聘信息后前来应聘的。招聘信息上标明工资为1200元-1500元/月,但等他正是上岗后,物业公司却明确表示第一个月试用期工资900元,一个月后转正工资上调到1100元。此外,公司还要求员工必须签署一份“员工不买社保”的申请。
小王说,公司给他发了一份样表,要求他照着抄一份,大致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买社保,有事由自己负责,公司以后会以补贴的方式将保险从工资里返还”。另外,还必须盖上手印。小王表示,他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明确表示如果不签申请就不发放工资。
记者就此事多次联系该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纷纷表示负责人在成都出差,自己“做不了主”。记者询问公司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工作人员称“不知道”或“不方便透露”。
记者从市劳动监察部门了解到,“自愿放弃员工不买社保申请表”是无效的,“按《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此外,《劳动保障监察条列》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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