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保问题

发布者:白岚|发布时间:2013-12-02 08:59:19

有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社保相关规定,在全国各地已经全面实施。

以广东为例,做以解释。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具体如下:

(一)、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选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但最长不得超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其原在本市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方式:早期离开企业人员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不足规定年限的,可申请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比例及具体数额的计算办法

缴费基数:按不低于本市200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350元)的55%确定(即743元/月)。

缴费比例:按20%确定(其中11%记入个人帐户,9%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一次性缴费金额计算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同时,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上述公式计算的一次性缴费数额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早期离开企业人员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年龄条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

(二)、缴费年限条件:1998年7月1日前参保的(简称“中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0年;1998年7月1日(含本日)后参保的(简称“新人”),累计缴费年限须满15年。

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年龄,但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需延长缴费直至其符合规定的缴费年限条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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