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险,即是境外旅游保险或境外旅行保险。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于国外旅游出行、商务出差等活动中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者突发疾病等情况导致意外身故、残疾或者产生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境外旅游险条款根据旅游产品的不同,具体内容会有所区别。本文将为您介绍境外旅游险条件的一般条款有哪些。
投保条件: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含),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临时赴境外旅游,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保障内容主要有三项,内容如下:
境外旅游人身意外保障:若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公司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其予以保险赔偿。
境外旅游急性病保障:若被保险人在海外旅行期间,因遭受合同约定的突发性急性病,保险公司将通过合同约定的救援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救援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境外旅游紧急援助服务:出国完整旅游信息:如被保险人要求,救援服务机构可提供关于外国签证、预防接种、天气预报、机场税、汇率等信息;协助安排就医:根据被保险人身体状况、病情等,救援服务机构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保险人审查认证或与救援服务机构有合作关系的医疗机构(医生、医院、诊所、牙医等)就医。如病情严重,救援服务机构协助安排该被保险人就医;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担保或垫付:当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时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的海外旅游保险合同涵盖了因该意外伤害事故或突发急性病导致的境外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责任,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到保险人的授意后,将在被保险人所持有合同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范围内为被保险人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提供担保或垫付。
其他境外旅游险的保障内容依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为准。
保险理赔: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境外旅游人身意外理赔: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原件;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正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残疾或烧烫伤鉴定诊断书;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境外旅游其他保障责任理赔: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保险单原件;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关正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相关费用(如交通费用、住宿费用、丧葬费用等)的正式发票或有效收据;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人们在购买和使用境外旅游保险时,必须留意相关豁免条款,因为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投保人出现意外,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的。根据大部分公司的境外旅游险保险条款,如果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流产、分娩、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也不能得到赔款。若在旅行过程中非法搭乘交通工具,或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客运交通工具,也将不能获得意外险赔。保险公司对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的被保人也不承担赔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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