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王某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对身体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之后王某一直在养病,王某单位因想隐瞒事故,因此未给王某办理工伤认定书。到目前已过了三年,王某因伤一直无法出去工作。这种情况下,王某还可以索取工伤赔偿吗?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索赔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的时间是:48小时内。
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5、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根据上述《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是在2009年4月12日受伤,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因此已过工伤认定时效。在此提醒各位网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害怕丢工作的小崔,工伤5年后才向单位提出讨要当年的赔偿金,双方由此闹上法庭,单位却提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最终经法院调解,小崔拿到了仅5000元赔偿金,与当年可以拿到五六万相比不值一提。
记者昨天获悉,一汽车修理工在清洗汽车发动机时,身体80%皮肤被汽油烧伤,但修理厂却拒不支付赔偿,修理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16万工伤赔偿费因“工伤申请超出时效”被芝罘区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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