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细化,保险公估人制度应运而生,我国目前阶段,由于保险公估在保险业界起步最晚,业内对其重视程度和应用情况都较发达国家存在明显差距,在保险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今天,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的经济价值,重视组建高效、专业的保险公估人队伍,实现公估服务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那么什么是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人员资格怎么认定?需要哪些条件呢?
保险公估人在我国称为保险公估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的单位。保险公估站在独立的立场上,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提供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保险公估于18世纪起源于英国,在国外80%以上的保险理赔工作是由保险公估完成的。早在19世纪20年代旧中国就有了保险公估机构,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国内保险业务的停办,保险公估业也逐渐消失,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相继出现了一些保险公估机构,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市场已逐步对外开放,加快了我国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步伐,我国的保险公估人也将在保险市场上起到“裁判员”的重要作用。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人员资格考试:
(1)具有经济、金融、理工等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曾受刑事处罚者不得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
报名时,考生须向考点交验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或护照的原件和影印件)、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明文件(原件和影印件)、本人申明属实并亲笔签名的工作简历以及2张1寸免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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