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如下: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6月20日起,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医疗责任保险理赔工作将在哈市率先试点运行。今后,哈市市辖区内95家二、三级医院将统一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保障额度档次共分十六级,最高级别每所医院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80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40万元,每人赔偿限额40万元。)
发生医疗纠纷时,对赔付一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由医疗机构与患方协商自行赔付;对赔付一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不由医疗机构受理,一律通过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统一程序进行调解和理赔,承包的保险公司按照调解和理赔结论支付赔偿。 对调解理赔结论有异议者可通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进入司法程序。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弊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只是规定了医疗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处理没有进行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存在医疗过失的案例,如果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就与《民法通则》发生冲突,因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人身损害赔偿,本质上仍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从对受害人的损害必须给予救济的角度出发,必须予以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所以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矛盾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因而,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19条规定进行处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免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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