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有哪些区别?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09-24 10:27:15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对保险业的依法合规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来讲,新保险法内容与旧保险法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增设不可抗辩规则、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财产转让理赔并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增设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核保期也能获得赔偿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这就意味着,核保期间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能推脱责任。

财产转让理赔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明确人身保险合同特殊情形的理赔

(1)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利益冲突

财产保险不同,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往往不是同一人,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二者的利益不无冲突,理赔中较易发生争议。比如,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金作为谁的遗产?   对该争议点,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2)受益人故意加害受害人应获赔偿

旧保险法规定,如果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造成损害被保险人的人身利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原法的规定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新法有针对性地进行了修改完善,规定“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仍然应当向其他受益人、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赔偿,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

新保险法内容——相关链接

这次保险法的修改有哪些特点?

人们上保险就是为了求得保障,新保险法最大的特点就是更进一步规范保险活动,使保险又多了一些保障性,符合了人们上保险的需求。

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被保险人的病史怎么办?

新《保险法》对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做了更宽松的规定,告知范围仅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换句话说,保险业务员没有询问的事项,投保人可以不告知。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了病史,若保险合同从成立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两年,保险公司就不能以“客户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解约或拒赔。这既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也限制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对于财产保险来说,这是过去存在的较大争议的问题。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比如,汽车保险合同在没到期之前,汽车的主人将汽车卖给他人时,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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