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买房子,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该如何办理呢?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是什么?程序有哪些?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 (二)离休、退休的;
-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 (四)出境定居的;
-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出境定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出国定居的护照鉴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批文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 2、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职工死亡支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 2、继承人的继承证明(如:配偶要提供结婚证、父母、子女关系要提供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
- 3、由继承人联合签定的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4、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 1、劳动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 2、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
- 3、盖有单位住房公积金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办理程序
- 1.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
- 2.填表后经单位核实并盖公章
- 3.携带相关材料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业务窗口办理审核手续
- 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提取或转账手续
办理时限
除支付房租、特殊病症等情况特殊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外,其余均即时办理。
注意事项
- 1.符合提取条件第1项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应当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 2.符合提取条件第9-11项的,职工在本市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 3.依据提取条件第7项,签署《具结保证书》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在此后两年内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4.职工调离本市但户口未迁出的,可申请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新工作地公积金中心。
- 5、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