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的申报缴费义务。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而且,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但是,如果用人单位社保欠费怎么办呢?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不缴社保费,这是不少劳动者最担心遇到的问题。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明确了强硬的应对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去查单位的存款账户,并且可以书面通知单位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记者昨日从地税局了解到,对于欠费单位,强制划拨社保费并不是一个新办法,《社会保险法》也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我省也曾有过强制划拨的案例。《规定》对“强制划拨”的说明更具体了。其明确,如果用人单位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未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到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所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欠费单位如果没有在规定限期内足额缴费,它还将面临滞纳金和罚款。《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被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规定》还明确了职工对参保缴费的知情权,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青岛市人社局工作人员提醒市民,在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背面,详细注明了社会保险各项数据信息的说明,参保人员若认为记录单内容信息与实际参保缴费情况不符,可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电话12333或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咨询、核实,也可通过参保时所在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咨询、核实。如发现存在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参保人需及时、足额补交欠费,或督促所在的参保单位为其及时、足额补缴欠费,以免影响本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今年3月,长春市社保局展开专项行动,对欠费30万元以上的参保企业进行集中欠费催缴。专项行动期间,已有15户欠费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缴清了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累计收回社会保险基金870万元,有11户企业提供了停产整顿报告。但是,仍有10户欠费企业在接到《长春市社会保险监察限期缴纳通知书》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所欠的社会保险费或进行整改。
如这些企业仍拒不缴纳欠费,社保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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