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

发布者:谢飞燕|发布时间:2013-12-12 17:12:51

2012年度内,用人单位由于参保登记、缴费核定等原因未能按时参保缴费的,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的工作人员,可在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悉,今年年内,这些单位未参保的人员在发生工伤后补缴工伤保险费,可享受工伤待遇。那么,具体而言,有关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新规定是怎样的呢?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若干意见》中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缴费基数的有关规定,即市和区县财政统一发放的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确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缴费基数。工作人员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申请工伤认定。

《广东省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于9月28日第二次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9日获表决通过,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新增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有关内容:即使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若遭遇工伤,仍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向用人单位追偿。据介绍,增加该条款,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及时获得工伤待遇。

新增的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若发生工伤事故,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应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先行支付的申请,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中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之后,先行支付的部分应由用人单位偿还,若不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该《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日期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按该条例执行,若已完成工伤认定,其2012年1月1日后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仍要依照该《条例》规定执行。

《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还对工伤认定的范围进行了调整,首次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

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以下是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总则:

1.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2.职工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2012年工伤保险条例执行。3.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4.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5.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6.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7.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8.工伤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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