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具有市区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 市区各类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中专、特殊学校、职业学校、市属高校、省属高校就读的在校学生,不受户籍限制,均应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幼儿园医疗保险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一部分,一般情况下,幼儿园医疗保险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1、首次参保的学校(幼儿园)工作人员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学校(幼儿园)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录入学校(幼儿园)的基本信息。
2、首次参保的学生儿童或家长到学校(幼儿园)领取并填写《温州市区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申报表(一)》(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经学校(幼儿园)确认后,录入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选择续保的学生,可由学校统一提供名单报社保经办机构录入。
3、社保经办机构对学校(幼儿园)上报的参保人员的资料进行复核,确认后开具《温州市区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医疗保险缴费核定单》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下称《一般缴款书》)。
4、学校(幼儿园)持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一般缴款书》到指定的代收银行将医疗保险费划转至温州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并凭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后的《一般缴款书》回单,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相应金额的专用定额收据和社会保障卡。
第一条为减轻本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儿童家庭因孩子病、伤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以利于青少年的健康成长,特举办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幼儿园幼儿住院医疗保险。
第二条凡本市中小学在册学生和幼儿园入园儿童,均应为幼儿住院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每保险年度自当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每保险年度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六元。
若年度保险金总给付额每超过本年度保险费总收入10%的,下一年度保险费缴费标准即可调高一元。
第五条市保险公司委托被保险人所在学校和幼儿园于每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收取保险费,并统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市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条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实行划区(县)医疗。幼儿住院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医疗单位限于本市的市、区、县级医院和农村乡卫生院(不包括联合病房和康复病房),按就近划区医疗的原则确定。但被保险人因急诊住院治疗或患特种疾病在专科医疗单位住院治疗的,不受此限。
第七条医疗费用系指被保险人每次住院(不包括观察室、家庭病床)治疗支出的诊疗费、手术费、注射费、药费和住院费,以及白血病、恶性肿瘤出院后的专科治疗费用、接受肾移植手术前的透析费用和手术后的抗排异药物费用。但不包括挂号费、膳费、护理费及陪客费。
第八条医疗单位对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收费,按市卫生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药品费用支付范围,参照《上海市公费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的暂行规定》及有关补充规定办理。各卫生行政部门监督医疗单位严格掌握医疗指征,做到合理检查和合理治疗。
20日,记者从省社保中心获悉,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改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我省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代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个人应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纳入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代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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